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上海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一、根据西安XX医院提供的侵权链接、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贵司未经过委托人允许,擅自在经营的XX点评开设委托人商户页,后期委托人发现点评页面有很多诽谤不实评论,委托人经贵司“点评管家”商户评价投诉后贵司提示“评价不违规”不予处理,给委托人带来经济和精神损失,委托人是经合法程序登记成立的一家医院,以优质的服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好评,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由于该用户的恶意差评,委托人的正常经营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委托人要求贵司删除该消用户的恶意差评,但贵司并未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如委托人陈述属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作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在收取XX点评入驻商家各项费用的同时,应为入驻商家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营商环境。在上述事件中,贵司XX点评平台消费者恶意诋毁商家,贵司有义务删除相关恶意差评,以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删除评价为此本律师特函告贵司如下:
1、敬请贵司在收到此函立即删除XX平台所有评价,并将委托人在XX 点评网站删除,不再入驻。
2、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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