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卸(以下简称装卸)管理,提高装卸工作质量,适应铁路现代物流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各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铁路局的装卸管理工作。
第三条装卸是货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环节。铁路局应加强装卸专业管理,推迸货装生产一体化、服务物流化。
第四条装卸管理应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装卸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手段,强化装卸基础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大力提高装卸技术水平,加快自动化、轻量化、模块化装卸机械应用;积极采用远程控制、智能控制等技术,创新装卸机械运用方式;推广应用先进的装卸工属索具及装卸工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装卸发展政策、规划,确立装卸发展方向、目标,组织制定装卸基本规章、制度、标准,组织开展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
第七条铁路局负责贯彻装卸发展政策要求,落实总公司装卸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负责装卸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组织、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应急处置等工作;研发和推广应用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是铁路局管内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铁路局应明确管内行包装卸管理责任部门。
第八条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负责贯彻执行装卸规章、制度、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装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作业流程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并组织相关培训;负责装卸机械运用和日常管理;组织装卸安全生产,落实作业标准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装卸安全管理应以劳动安全、货物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为重点,积极采用先进
技术设备,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条铁路局、站段应将装卸安全纳入货运安全专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
第十一条铁路局、站段应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装卸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装卸管理和主要生产岗位,应配置应用货运安全、计量、规章等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凡铁路货运场站(含物流园、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货场等)、行包房、路产专用线内的装卸业务,以及铁路局承包的路外装卸业务,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和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装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整改落实。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配置
规则门第十四条铁路局应根据《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配置装卸机械及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选配高效、经济、环保的装卸机械。装卸机械配置数量应满足货物到发量需要。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臂架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堆垛机、叉车、装载机、装卸车机、抓(扒)料机、翻车机、筒仓、皮带输送机、搬运车、牵引车等机械设备。
装卸机械、工属索具和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条件。
装卸机械的标志标识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根据货物品类、运量、作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通用与专用、流动与固定(含轨行)、内燃与电力装卸机械。对于运量较大、货源稳定的装卸场所,应优先配置专用和固定装卸机械;对运量较小、调配频繁的装卸场所,应以通用和流动(便于移动或拆装)的装卸机械为主。
第十七条合理配置装卸机械和专用工属索具。
(一)大型集装箱货场应配畚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或集装箱正面吊,采用具有减摇、超偏载检测和自动调节功能的集装箱吊具。
(二)成件包装和集装化运输货物应采用叉车、皮带输送机等装卸机械,推广应用叉车专用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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