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40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乔营李婷
【审理法官】刘敏乔营李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荣辉;杜荣荣
【当事人】王荣辉杜荣荣
【当事人-个人】王荣辉杜荣荣
【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盛德明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盛德明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京娜陈婉君盛德明
【代理律所】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荣辉
【被告】杜荣荣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荣荣在及朋友圈发表涉案相关言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荣辉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王荣辉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BG11”中相关言论系由杜荣荣发表,故王荣辉就“BG11”中相关言论主张杜荣荣构成名誉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同时,王荣辉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杜荣荣发表的涉案其他言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名誉受损,故杜荣荣的涉案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王荣辉的名誉侵权。王荣辉要求杜荣荣承担名誉侵权的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荣辉虽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有误,但本院审理期间,王荣辉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王荣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荣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朋友圈发表情【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荣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3: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王荣辉系纽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荣荣原系纽诺公司员
工,先后任职市场经理、副总经理。2019年5月20日,杜荣荣因劳动关系、工资奖金等问题与纽诺公司发生争议,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王荣辉、杜荣荣还因民间借贷、公司股权等产生纠纷,多次在法院诉讼。 王荣辉在名为“王玉德和他的创始人朋友们”的(成员337人)发送“杜荣荣已于2018年10月31日离开纽诺教育(育儿)请杜荣荣(荣宝)/纽诺育儿,勿在使用纽诺的名称和标识,谢谢!”等信息,杜荣荣在该中回应“纽诺教育王荣辉Grace自家的事情就不要在外面撕了好吗你可是以老师自称……”、“在公司你说啥就是啥,想管啥就管啥,想干啥干啥,可这里不是你的公司哎”等。 杜荣荣在其朋友圈中发布:“致因投资某诺保育园而被套牢的妈妈们,分享一个消息:投资到该园的款子,经过近一年时间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要回了!据了解,你们仍有几十万几百万的血汗钱或被该园及法人以各种理由未退还……请问持股49%也拿不到应得分红。并且退股无望的股东的近百万血汗钱,白白被你无偿使用多年,为人师表的你是如何做到为人师表的你,是怎么有脸在朋友圈骂别人的”、“本人已不再担任纽诺教育或纽诺育儿的董事、副总经理、联合创始人等职位。请各位朋友、客户、同行知悉。另外,纽诺要求我把持有的纽诺公司的股份,按照4年前购买的价格,卖给纽诺教育的法人王荣辉;以及,我在2年前投资的纽诺艾玛国际保育园,纽诺在这两年来不但从来没提供财务报表、不分红,还以各种理由
拖延退还我在该园的投资款,由此,与王荣辉(及其丈夫)、纽诺之间产生多起诉讼……”的信息,并在朋友圈评论区中发布了“为人师表的王老师……”、“这么多的套路操作,不过是为了“钱”。可是,能把要钱要到这份上的,就是人品问题了。”的信息。 王荣辉在其朋友圈中发布:“我们这个行业的确挺缺人才的,特别缺讲诚信、有素质的人才!感谢张律师和陈律师。帮我追回了逾期一年多拒不归还的十几万借款、劳动仲裁也驳回了某人的全部诉求,包括自己辞职还要公司赔偿60多万的不要脸要求”的信息,并在朋友圈中发送了杜荣荣与纽诺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的图片(裁决书中当事人信息以马赛克模糊处理)。 王荣辉主张杜荣荣在人数众多的和朋友圈中发布了针对王荣辉侵权言论,客观使他人知悉并会使杜荣荣所发布和朋友圈对王荣辉才干、品德、信誉、声望形象的综合评价降低,侵犯了王荣辉的名誉权。杜荣荣主张王荣辉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明知案件未终结生效的情形下,在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不实报道,且使用带侮辱性质的文字,致使杜荣荣的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杜荣荣的名誉权。在庭审过程中,王荣辉、杜荣荣均认为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并非虚构。另杜荣荣表示其在名为“王玉德和他的创始人朋友们”中的言论是因王荣辉先在该中针对杜荣荣发布了带有羞辱性质的信息,杜荣荣被点名后才回复了几句,是王荣辉故意制造矛盾,而后以受害人自居,杜荣荣在主观上
并无过错。 王荣辉还提交了名为“BG11”的聊天记录截图(8页),上述截图显示名为“BG11”的的成员有11人,在该中,名为“杜荣荣-蓉宝”的成员在里发送名为“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广州纽诺教育……”的PDF文件及发送了“人贱自有天收,自有雷劈”、“你们要发的话,记得给名和其他人的头像和名字都打码,厚码”等信息,名为“纽诺-周文”的成员发送了“荣荣,你写那个剧本,打算在哪里发目标人是谁”的信息。王荣辉主张上述名为“杜荣荣-蓉宝”的成员为杜荣荣,从其在内发送纽诺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可以证明杜荣荣具有针对性利用纽诺公司作为攻击王荣辉的工具,在内发表针对王荣辉的侮辱性言论,且引导他人发有侮辱性言论。杜荣荣则认为上述截图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成员11人,在数量上是限定的,谈论的内容亦没有指明针对王荣辉,王荣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因该内言论受到重大损失,故不能确定杜荣荣侵犯了王荣辉的名誉权。 杜荣荣还提交了照片14张(杜荣荣称为王荣辉指使安保人员阻止王荣辉进入公司工作的照片)、聊天记录13页(杜荣荣称为其与纽诺公司前股东姜胜蓝、郭金叶的聊天记录及王荣辉发本案开庭信息的记录)、纽诺公司钉钉记录1页,拟证明王荣辉实施了侵犯杜荣荣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指示安保人员阻止杜荣荣进入公司、捏造事实迫使纽诺公司两位股东与杜荣荣发生了误解、发本案开庭信息唆使让他人到
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在杜荣荣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人事部在纽诺公司钉钉内发布不实消息,使他人误以为杜荣荣已辞职且在账务等方面存有污点的行为。王荣辉则认为杜荣荣提交的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杜荣荣所陈述的侵犯名誉权的事实。 另查,王荣辉提供杜荣荣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职位变动表等,拟证明杜荣荣职位系纽诺公司对外员工,职位较高,其在朋友圈及的言论,能让纽诺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员工、投资人等知悉,影响范围广。王荣辉提供纽诺公司工商档案,证明王荣辉系纽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拟证明杜荣荣在及朋友圈中说到老板、纽诺等指向性明显,可以直接关联王荣辉。王荣辉提供“某诺保育园”及“王荣辉”百度搜索结果、王荣辉微博及抖音号粉丝截图,拟证明王荣辉系公众人物,与纽诺公司、亲子育儿专家、老师等身份具有紧密相关,杜荣荣在、朋友圈中言论可以引起纽诺公司客户、投资人等知悉的人及不特定公众对王荣辉的名誉评价降低等。王荣辉提供百度搜索纽诺公司融资结果、纽诺公司新闻及杜荣荣相关退资、退股记录、回购股权邮件信息、回购通知书等,拟证明纽诺公司经营良好、社会评价良好及王荣辉回购股权系合法合理行为,杜荣荣相关言论不实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
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荣辉、杜荣荣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名誉受损,以及是因为对方在或朋友圈等发表相关言论的行为而导致,因此,王荣辉起诉要求杜荣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杜荣荣反诉要求王荣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证据不足,且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荣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改判支持王荣辉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杜荣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BG11”、“王玉德和他的创始人朋友们”内连续道歉七天;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时长不少于三个月,对所有人可见)]杜荣荣发表的言论内容。杜荣荣在“BG11”和“王玉德和他的朋友们”和朋友圈网络信息渠道陆续发表“管理者想给谁加薪就给谁加薪”“公司管理这么混乱的吗”“人贱自有天收,自有雷劈”,对他人侮辱性言论和辱骂其他人后发布表情“实在是太棒
了”,“因投资某诺保育园而被套牢的妈妈们…据了解你们仍有几十万几百万的血汗钱或被该园及法人以各种理由未退还”“贵司控股的园区财务报告表长什么样子”“得不到应有分红、并且退股无望的股东近百万血汗钱,白白无偿被你使用多年,为人师表的你是如何做到的”“拖延退还其在园投资款”,因此与王荣辉产生多起诉讼。“为人师表的王老师”“这么多套路操作,不过是为了“钱”,钱要到这份上,是人品问题”。从杜荣荣发表的言论本身来看即具有对王荣辉侮辱、诽谤的不客观评价。另从以上发表的言论可知,其所针对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足以证明杜荣荣在“BG11”内发表侵犯王荣辉名誉权言论,一审法院未予认定。2.言论本身即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杜荣荣对不明真相的对象发布公开言论,以一般社会主体普遍判断为标准,即可产生对王荣辉的。杜荣荣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发布言论的真实性,王荣辉也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杜荣荣发布的言论本身即是对王荣辉声望、才干的侮辱和诽谤。二、一审法院未考虑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认定不足以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系杜荣荣言论导致无事实和理由依据。1.王荣辉和杜荣荣身份具有特殊性,且具有主观故意,已实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对于身份问题,杜荣荣系王荣辉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纽诺公司的前高管且市场部门主管。对于主观故意问题,例如“BG11”内的“荣荣,你写那个剧本,打算在哪里发”及朋友圈言论。对于已实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问题,例如“王玉德和他的朋友们”内其
他人回复和杜荣荣朋友圈评论“不是说发展的很好”已实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评价。2.一原审法院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和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容易使不特定公众对王荣辉的社会评价降低,杜荣荣在此类公共空间发表的言论明显造成侵犯王荣辉名誉权。三、王荣辉起诉杜荣荣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与杜荣荣造成的损失相当,杜荣荣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王荣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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