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与杨立坤王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 
【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涛;杨立坤;王振江 
【当事人】刘涛杨立坤王振江 
【当事人-个人】刘涛杨立坤王振江 
【代理律师/律所】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隋星媛 
【代理律所】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涛 
【被告】杨立坤;王振江 
【本院观点】首先,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王振江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制作水果冰淇淋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刘涛与王振江于2019年6月17日签定如下协议:因王振江私自驾驶车辆,没有听从刘涛工作安排,送他人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约定不论哪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均由刘涛和王振江共同承担,即各承担50%的赔偿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王振江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审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证明事故发生时“王振江是去刘涛地里看水吧,具体不清楚,活都是队长分配的;王振江送许某是因为顺路”。刘涛和王振江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无异议。结合事故发生时,王振江驾驶刘涛所有的机动车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振江去水田地看水顺路送许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没有雇主刘涛的明确指示,王振江去水田地看水的行为亦系履行其职责,原审认定王振江在从事雇佣活动有事实依据。其次,关于杨立坤的损失应如何
分担。刘涛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系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杨立坤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刘涛负担。杨立坤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雇主刘涛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    至于刘涛与王振江于2019年6月17日签定的协议,是二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杨立坤。二审庭审中刘涛请求在本案中与王振江各承担50%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王振江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刘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姑娘果的功效与作用【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0元,由刘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3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振江与刘涛系雇主与雇员关系,王振江受雇于刘涛。2018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王振江午饭后驾驶刘涛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去水田地看水并顺路送许某,返回途中沿镇赉县四方坨子二监狱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堤四方坨子路段T型路口向北转弯时,与原告杨立坤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
损坏原告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23时30分许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白求恩第三医院进行手术,经诊断为“左手外伤,左中指还节指骨骨伴缺损,左中指P2P关节破裂”。医生建议原告全休一个月,期间花医疗费人民币13558.67元造成杨立坤误工损失4233元。该起交通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振江和原告杨立坤承担同等责任,宋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王振江驾驶的刘涛所有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投保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振江驾驶被告刘涛所有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杨立坤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立坤及乘车人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此事故经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振江和原告杨立坤承担同等责任,宋某无责任。王振江去水田地看水虽然没有雇主刘涛的明确指示,但王振江去水田地看水的行为也确实系履行其雇工职责,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应认定王振江在从事雇佣活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判决被告刘涛承担侵权责任。因王振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刘涛所有,刘涛作为车辆的所有者系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  》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
丁禹兮>属马的命运
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判决被告刘涛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立坤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33元,合计14233元。剩余医疗费3558.67元,应按原告杨立坤和被告王振江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被告刘涛赔偿50%即1779.34元。    一审判决: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立坤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33元合计14233元。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立坤医疗费3558.67元的50%即1779.34元。三、被告王振江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杨立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渡边杏东出昌大离婚刘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王振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王振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应由上诉人刘涛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王振江是履行雇佣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雇主上诉人刘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在没有充分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本案的事实是:本
案被上诉人王振江为上诉人刘涛的雇员。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振江不是在履行雇佣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庭审中,上诉人刘涛没有安排被上诉人王振江去看水(刘涛、王振江均庭审证实)而是被上诉人王振江擅自驾驶刘涛的机动车私自送许某回家返回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不应由雇主上诉人刘涛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显不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综上,刘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涛与杨立坤王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民终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坤。
节能节电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杨立坤、王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涛,被上诉人杨立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及被上诉人王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