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野猫罢工是指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极易出现在工会制度或者其相近制度仍不完善的国家。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2006年加拿大多伦多公交系统的罢工都是比较典型的野猫罢工。我国的劳资冲突虽相较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没有那么尖锐,但是劳方与资方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本文主要围绕野猫罢工,通过重点分析2008年我国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始末,探究我国野猫罢工发生的原因,从东航事件中总结反思经验。
关键词:野猫罢工;东航事件;反思
目 录
一、 野猫罢工含义 1
二、 中国的野猫罢工 1
(一) 产生原因 1
1. 国企改革的相关措施不够完善 1
2.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大多流于形式 1
3.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1
(二) 发展历程 1
三、 东航事件回顾 2
(一)事件经过 2
(二)罢飞原因 2
(三)结果 2
四、 东航事件反思 2
浅析中国的野猫罢工
1、野猫罢工含义
野猫罢工(Wildcat Strike Action),是指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主要发生在工会制度或是其相近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工会等强有力的合法领导者,这种类型的罢工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组织松散性,在很多国家被视为一种非法罢工的形式。飞行员待遇
2、中国的野猫罢工
(1)产生原因
1.国企改革的相关措施不够完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在城市实行城市改革,重点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改革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却忽视了劳动者的地位。国企改制使大批工人下岗或提前退休,在就业安置问题上也出现许多漏洞,很多工人被安置在私营或合资企业。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等问题,引发了我国改革初期的罢工浪潮。
2.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大多流于形式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量恢复生产秩序”,中国的工会在名义上属于党在企业中的一个组织,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然而他们作为工厂的一个部门,必须听从上级指挥,协助厂长做好工厂的工作。这种性质使得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与管理者站在一方的角。在劳动者与雇用单位发生争议时,工会由于没有法律赋予的领导罢工的权利,所以在工人阶级和领导阶级之间左右摇摆,难以为劳动者某的利益。这种强有力工会的缺失使得野猫罢工成为必然。
3.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合理要求被资方驳回时,劳动者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意识,不知道如何更快速有效地争取到自己利益,因此只能三三两两地结伴向雇佣方提出抗议,纵使这种方式收效甚微。
(2)发展历程
在国企改革初期,由于待遇问题,很多工人发动小规模罢工,以争取自身权利。这种情况在历史较旧的国有企业中较为常见。
第二阶段在近期,由于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政府对某些行业福利待遇等状况重视不足,某些
企业不能提高工人待遇,使得罢工发生,比如2008年底波及到南方诸省的出租车司机的罢工。
3、东航事件回顾
(一)事件经过
2008年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等6地共18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全部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云南多个机场滞留数千外地旅客。起初东航解释为“天气原因”,但人们发现当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却能正常降落。后来东航迫于压力,改口称集体返航事件有“人为原因”。
(二)罢飞原因
目前我国飞行员供不应求,而且培训飞行员的费用高昂。为了减少人才的流失,收回自己的投资成本,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都是长期合同。飞行员若在合同期内违约辞职,需要付出的代价很高。东航飞行员集体罢飞就是因为一些飞行员已经按规定支付了赔偿,但原航空公司仍然不放档案。在跳槽受阻,企业内部缺乏有效沟通渠道下,飞行员无奈选择了集体罢
飞这种极端手段。
(三)结果
在返航事件中情节较重的1名机长停飞,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名飞行教员分别停飞一至两年,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另外2名飞行教员和2名机长,分别取消教员和机长资格、降为副驾驶,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其他5名参与返航情节较轻的飞行人员也已暂停飞行,经教育整顿和严格检查后重新认定从业任职资格。
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东航严肃追究了8名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和分管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两名主要领导免去原任职务;对云南分公司飞行部、相关飞行分部5名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其中4人免去职务。
4、东航事件反思
东航“罢飞”事件主要有两个特征:这些飞行员在采取罢飞行动前,未告知雇方,即东航;飞行员是在工作过程中集体拒绝劳动。他们并没有正规的组织领导,是自发的野猫罢工。绝大
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因为这使得雇方失去了与劳方谈判的条件,更何况这次还有乘客被裹挟进来。有评论认为,飞行员是将乘客“劫为人质”,由此给乘客造成的心理阴影难以弥补。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飞行员们之所以采取“违法”的举动来维权,是因为他们实在是“无路可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高昂的违约金,雇主却仍然不给档案不放人。驾驶飞机是个极具风险性的工作,驾驶员们长期高负荷飞行,所得工资奖金等却不尽如人意,飞行员们采取“罢飞”这种违法手段也实属无奈。
在1975年宪法中,曾明确规定工人罢工的权利,但在1982年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规定。尽管在1975年到1982年间,这项本属于劳动者权利的“罢工自由”,只有宣言性的作用,但自1982年以后,罢工却成为法律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劳资纠纷进入到一个高发阶段。在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的情况下,劳动者失去了“谈判权”,但他们却不会放弃“反抗权”。由此带来的后果便是,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没有明确的规则约束,只能开展无组织、无目标的野猫罢工。
其实,法律上恢复劳方的罢工权利并没有许多人想象中的那么可怕。罢工自由的存在,并不一定会导致大量罢工的发生。在法制规范下的罢工自由,反而能够促进劳资关系向更加理性
化、正常化的关系发展。以东航飞行员罢飞事件为例,其实可怕的不是“罢飞”,而是飞行员在未提前告知并且乘客也不知情的情况下,飞行员中途“罢工”。这种失序行为一旦蔓延,其结果一定是飞行员、航空公司和乘客三个方面利益的受损。要想避免这种紊乱局面的发生,不能仅指望事后对相关涉事人员的严肃处理、严格制裁,要寄望于良好沟通渠道的建设,争取在事发前就能合理高效地解决问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