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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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兽世界宏怎么做原告:***,*,***********出生,**,住******。
被告:**************,住所地******大沙泥街60-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闪亮新主播杜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与**************(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期间因本案审理需以其他类案的***为**,本案中止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请:一、判令****立即支付自***********至**********止以800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7204元;二、判令****立即支付自20*********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以800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至**********违约金为30019元);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承担。审理中,***明确第二项诉请为:判令****支付自*********************以800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为81651元。
恒一当庭答辩称:一、本案系装修工程逾期而非逾期交房,****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项下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须承担《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二、本案实际交房日期为***********,****已通知***于***********办理***,此后未交付的相关责任应由***自行承担。三、****愿意按***的实际损失承担《委托装修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因协议对逾期责任未做明确约定,****同意以同地段租金标准赔偿相应损失。四、2020年初爆发新冠**,***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本案工程施工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属***,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可扣除35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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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乙方/受让人)与****(甲方/出让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10-2的房屋出卖给乙方,价格为821000元,交房时间为**********。《补充协议》第6.3条约定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让方按日向受让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受让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让人按日向受让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日,***(甲方/委托人)与****(乙方/受托人)签订《委托装修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位于******10-2室的房屋委托乙方进行装修。第一条第1款:鉴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系毛坯房标准交房,甲方自愿全权委托乙方对该房屋实施装修改造。第二条第1款第(1)项: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认可该房屋已完全符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毛坯房交房标准并完成验收。第四条第1款:该装修工程所涉及的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须就该装修工程向乙方另行支付装修款,该装修工**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完成。第六条第3款:乙方通知甲方交付,由甲方自行对该房屋的装修进行验收,甲方签署房屋移交单即视为该房屋装修工程交付已完成。除主体结
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外,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装修工程逾期完工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若因此拒绝接受该房屋的,该房屋自乙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房屋已经按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自该日起有关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与该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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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依约支付房款,***********,****向***开具金额为8005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并备注不动产总价800500元,房款已结清。
*********,****向***送达《告知书》一份,告知涉案房屋交付延迟。
***********,****业务员***通知***于******************办理***。 母亲节贺卡的祝福语句
***********,***到涉案房屋现场验房,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未办理交房手续。
***********,***询问***“水电都不通,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开关都没弄好,电器配置都没安,何时能弄好”,***回复“下个月20号之前”,***又回复“可以交付了到时候记得通知一下”。***回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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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再次询问***“***,今天已经21日,房子装修水电通了没有,电器都安装好了吗”?***回复“可以了,可以去交付了”,***回复“你也不通知我,好的,我去看一下,那边你在吗”?***回复“有人在的,我暂时不在那边”。
**********,***办理涉案房屋***。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付保全担保费500元。
再查明:因爆发新冠肺炎**,***于**********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于*********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上述事实由***提供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委托装修协议》、购房发票、《告知书》、聊天记录、《交付流转单》《业主登记表》《室内设备清单》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委托装修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双方争议的合同标的物为毛坯房还是全装修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未作出明确约
定,但**《委托装修协议》约定内容,以及****为受托人承担装修费用,装修工程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完成、装修费用已包含于购房款中等履行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交易的标的物是全装修房屋。****依约负有于**********向***交付全装修房屋的合同义务。《委托装修协议》关于毛坯房已交付的约定等条款,应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地免除自身逾期交房责任、排除购房人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情形,相关约定应属无效。****关于本案系装修工程逾期而非交房逾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未按约于**********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依约向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承诺于***********涉案房屋可达到交付标准,***明确告知****可以交付时,再予通知一次,但****未予通知,***主张违约金计至其再行询问之日即**********,亦属合理,**予以支持。此外,双方签订本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新冠肺炎**爆发之后,约定的交房时间已晚于**前签订合同的交房时间,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的影响,****再以此抗辩,**不予采纳。故***诉请****支付违约金88855元(7204元+81651元),**予以支持。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包括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作出约定,其诉请****承担保全担保费500元,**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