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安厅:
  为加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省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安厅是全省二代证换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二代证经费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二代证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二代证经费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由省公安厅根据年度制证量,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依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安厅执行。
  第四条 二代证经费应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二代证经费收入包括申请办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交纳的二代证工本费、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制证中心)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省财政安排的贴息及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 二代证工本费统一上缴省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执收二代证工本费的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工本费足额上缴省财政厅
指定代收银行,由指定代收银行将收取的工本费及时汇集到省财政厅规定的财政专户,由财政厅及时缴入国库。
  第八条 省公安厅应督促基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收取二代证工本费,并负责全省二代证工本费的汇总分析、核对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地区二代证工本费的收缴、核对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财政厅同意,根据换发证及制证中心建设需要,制证中心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贷款,并纳入二代证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条 二代证工本费收取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定额收据,定额收据由省公安厅按发证计划定期向省财政厅提出印制数量,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公安厅统一发放至各地公安机关,各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向当地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票据的归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本费定额收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等工作。定额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无缺,按规定管理、核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二代证经费主要用于我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证、发放等业务工作,包括:
  (一)购置换发证设备、运输工具、制证原材料及其它能耗、耗材费用;
  (二)证件运输、储存、发放费用;
  (三)人口及制证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四)制发证业务会议、技术培训及相关文件、资料、表册等印刷费用;
  (五)制证中心建设、厂房维护保养费用;
  (六)制证中心聘用人员支出;
  (七)其他与二代证制作、发放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建设制证中心,经批准立项的建设规划、工程概算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四条第三代身份证 制证设备通过招标采购,制证原材料按公安部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五条 制证中心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工作进度和实际支出需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按用款计划确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二代证经费当年结余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下补助
  第十八条 在集中换发证期间,省财政按每证不低于3元标准对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公安厅根据各个年度制发证情况进行成本核算后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分配对下补助资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省对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的换发证支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集中换发证结束后二代证经费的对下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公安厅在集中换发证结束后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应加强二代证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二代证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建立基础台账,专门进行管理,收支情况必须及时记入账册,确保账务准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二代证经费管理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集中换发证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二代证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