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18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精神卫生法》《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服务,加强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疾病负担,维持患者长期规律服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医保先报、民政救助、残联补助、项目托底;
  (二)资源整合,因病施药,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三、开展范围
  (一)实施对象。
  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公安机关列管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其他贫困(建档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无监护或弱监护(1户有2名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年龄大于65岁)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患者,需持有有资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二)工作内容。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实施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详见目录,附件2),分别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区精神康复院设立免费药物发放绿通道,并在部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专科门诊,由精神科医生定期到各专科门诊设置卫生院为辖区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诊疗和发放第二代抗精神病药。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免费服药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项目(以下简称“免费服药项目”)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区“免费服药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全区“免费服药项目”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成立“免费服药项目”专家组。
  成立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项目专家组(详见附件2)。
  (三)部门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免费服药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制定本区免费服药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设定门诊免费服药领取点,组织开展免费服药项目以及做好日常管理、督导考核及评估。
  区委政法委:负责将门诊免费服药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区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此项工作的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本区免费服药项目所需资金,以及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残联:及时将已办残疾人证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我区登记建档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并将信息交换给区卫生健康委。切实将已办残疾人证的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落实残疾人免费门诊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资金的整合利用,协助做好“免费服药项目”的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动员指导精神障碍患者到指定领取点领取药物。
  区民政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相应救助,加强资金的监管。动员各镇街民政干部协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组织精神障碍患者到服药点诊病。
  区公安局: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暴力倾向的(或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控制工作。负责协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和医务人员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服药工作。
  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免费二代服药的资金测算、分配和监管;负责筛查确定服药对象,并制定门诊和服药流程;组织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点免费服药发放工作,并做好本院免费服药项目药品采购及入出库管理,做好药品发放登记管理;同时组织精神专科医生定期到基层医疗单位免费服药门诊开展发药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基层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区精神康复院: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诊断、、发药等工作;组织做好本院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的采购、药品的入出库管理以及门诊免费药物发放及登记工作;负责组织精神专科医生定期到基层医疗单位免费服药门诊开展发药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免费服药门诊的设置,免费服药申请资料的初步筛查及审核、建立免费服药档案和发放免费服药救助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健康体检,联系监护人督促患者服药,定期随访和指导,每个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宣传,开展辖区常住精神障碍患者认定,审核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资质。
  五、工作实施
  (一)审核确定对象。
  1.政策宣传。由各镇(街)、村社牵头,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告知。
  2.申请。由患者或患者监护人到所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申请人填写《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审批表》(附件4,以下简称“服药审批表”),并准备下述材料交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3.初审。由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主要负责审核以下材料:
  ①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医保卡和特病卡(无此卡可不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④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需提供);
  ⑥贫困证明(低保、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建卡贫困户则由辖区政府查阅系统核实身份后出具相关证明);
  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并审核通过后,每月20日前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一份交由区精神卫生中心复审,另一份由初审单位保存至患者个人档案之中。
  4. 复审。由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签订协议。申请人或监护人可自行选择一家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置免费服药门诊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作为就诊定点医院(详见附件6),原则上选择患者档案所在基层卫生院作为就诊定点医院,如患者档案所在基层卫生院没有设置免费服药门诊的,可就近选择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置有免费服药门诊的基层卫生院作为就诊定点医院(详见附件6)。患者及监护人在申
请通过后,由所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签订《江津区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服务协议》(附件7,以下简称“免费药物协议”),及时填写《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救助卡》(附件5,以下简称“免费服药救助卡”)和《江津区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患者登记名单》(附件8,以下简称“患者登记名单”)。若有特殊疾病卡的则在定点医院将特病卡报销完毕后享受免费服药政策,在每次就诊时,使用医保卡先行挂号,然后经过医生进行诊断开药,每月最大免费服药兜底限额。
  6.对象变更。
  (1)居家变为住院:患者在住院后则暂停免费药物领取,出院后可继续享受该政策。
  (2)住院变为居家。未纳入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患者登记名单的住院患者,若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在出院后可按照程序申请纳入名单,审核通过且有服药名额则确定为免费服药对象。
  (二)药品领取。
  1.开设专科门诊:区精神卫生中心、区精神病康复院在部分基层医疗单位(附件6)设置精神卫生专科门诊,两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安排门诊开设时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选择的定点医院精神卫生专科门诊开放时间合理安排就诊、领药时间。
  2.就诊开处方:患者及其监护人就近到精神卫生专科门诊就诊。专科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处方可为第一、二代抗精神病药物,视患者病情而定。
  3.领药:患者或其监护人领取药品前出示身份证、服药卡、特病卡、医保卡。办理特病卡的患者除去报销部分由本项目支付剩余部分。
第三代身份证
  (三)药品管理。
  1.药品采购。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由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两家精神专科医院按照药物基本目录(附件3)及根据政府药品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原则上实行药品零差价采购,采购完药品后转入“免费服药项目”药品库,由药房/库房进行管理,完善药品出入库登记。
  2.药品开具及领取。
  建档后的免费服药患者及家属持《免费服药救助卡》定期到辖区各定点医院领取免费药物,由精神科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若患者持有“医保特病卡”的必须先前往特病卡定点医院进行报销,每次报销剩余部分费用由“免费服药项目”兜底,特病卡报销完毕后方可在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免费服药。
  患者及监护人在药房(或定点门诊免费领药处)免费领取药品,同时询问医生药物用法用量,约定下次门诊免费取药时间。药品按月计划领取,每次限领3个月服用量的药品。每次药物领取后,要将处方附在《免费服药救助卡》上,拿药记录必须由医师、监护人、发药人签字确认。
  (四)经费保障。
  由区财政整合残联免费服药经费设立项目基金,并制定“免费服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