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1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刚张玉洁姜纪超
【审理法官】石刚张玉洁姜纪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宝红;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刘宝红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宝红吕世平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宝红;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被告】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
【本院观点】涉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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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此类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刘宝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7:1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金牛花园13-1-102号房屋系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无相关准建手续,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此类房屋流转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刘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还刘宝红。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刘宝红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宝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吕世平按照《承诺书》承诺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吕世平签订《承诺书》,2018年9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吕世平承诺本案涉诉房屋权利人为刘宝红,并承诺以其财产作为抵押,自愿退赔所购房屋全款及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小产权房问题不是上诉人争诉的主要问题,本案系正常的房屋买卖债权关系,吕世平的行为损害了刘宝红的合法权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述称,涉诉房屋并非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出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无关。综上,刘宝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刘宝红、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51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宝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吕世平。
一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牛福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知耕。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宝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及一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5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宝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吕世平按照《承诺书》承诺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吕世平签订《承诺书》,2018年9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吕世平承诺本案涉诉房屋权利人为刘宝红,并承诺以其财产作为抵押,自愿退赔所购房屋全款及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小产权房问题不是上诉人争诉的主要问题,本案系正常的房屋买卖债权关系,吕世平的行为损害了刘宝红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均未作答辩。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述称,涉诉房屋并非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出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无关。
原告诉称 刘宝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刘宝红与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购房协议》;2.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退还购房款280000元,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吕世平、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金牛花园13-1-102号房屋系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无相关准建手续,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此类房屋流转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刘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退还刘宝红。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刘宝红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此类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刘宝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石 刚
审判员 张玉洁
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小产权房能买卖吗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张利萍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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