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滑雪场所名称:地址:
滑雪道数量:
滑雪索道数量:
造雪系统配置情况:
场所
主要内容
是否合格
滑雪场所
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15m
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
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且面积不低于500㎡,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索道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100lx
有广播、通讯设备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健身资格证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在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公共区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