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健身房应分隔成下列几个不同区域:
  一、伸展区
  在健身中心近人口处设伸展区,给平宾作健身前的体能热身舒展之用,墙身可装嵌1m高的镜子,以利自赏。
  二、心肺功能练习室(有氧训练)
  肺功能练习室主要用于守置自行车及台阶练习等心肺功能训练器材。这些心肺功能仪器要尽可能摆放于对着房外有景观的地方。室内应装置空调设备、音乐系统及室内电视系统,并
铺上软地毯。同时,设计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电源插头。
  三、体能秩序训练室(无氧训练)
  体能秩序训练主要用于放置各种独立式或综合式、单功能或多功能力量训练器材。同时要求放置力量器械装置的地方必须宽敞,符合潮流的设计是在适当地方放一面镜子,而非全场装满镜子。
  四、哑铃练习区
  一系列标准及奥运指定的哑铃必须放置于健身房一角,欧美最新的练习区设观赏座席,方便会员及来宾参观。
  五、健康舞室与精神放松练习室
  最新设计的健康舞室要求地面用枫木制造,内置音箱和广播喇叭箱及弹簧设备,使地台随着音乐节拍跳动。同时要求配备标准的空调设备、墙身镜子、柔和灯光、高频音响设备、室内电视系统及饮水喷泉等。
  六、体能测试中心
  一个完善的健身中心,必须有体能测试设备,以便客人在前,检验一下自己的体格,并编排适合的运动程序及难度。体能测试中心的仪器应有:身体成分测试仪、肺功能测试仪、心脏功能测试仪、身体柔软度测试仪、肌肉力量测试仪、血压测量器和身高及体重量度器等。并应设小型电脑记录客人的活动及编印报告表。
文件名 健身房服务质量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JDKL058 页  码 1-1
●服务员应该熟练掌握健身房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熟悉各种健身设备的性能、作用与使用方法,能够指导顾客使用健身设备。●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精神饱满、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员能够准确使用礼貌服务用语,对顾客来有迎声、走有送语。对常客,服务员能够礼貌地称呼其姓名或职衔。●顾客预订或打进来时,应在铃响三声之内接听。接听预订电话时,应将预订顾客姓名、预订内容、预订时间记录准确。●顾客来健身房消费时,服务员应主动接待,尽快为顾客登记姓名或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号,及时、准确地为顾客提供更
衣柜钥匙、毛巾等用品。●顾客在进行健身锻炼时,服务员应随时注意顾客的安全,当顾客卧推杠铃时,注意适当提供保护服务。●健身房备有急救药箱、小型氧气瓶及急救药品。如果顾客出现不适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顾客在运动过程中如果发生碰伤或其他伤害事故,应及时提供急救药品并周到地照顾。
健身资格证
《北京市健身房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²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²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
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
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