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什么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在租赁或者购买时都需要做相关的信息登记,并且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等相关规定。那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什么?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什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什么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
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
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权证是什么

    (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二)0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
型案例:当事人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
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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