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修订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修改为“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并且新增了 “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修订后: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删除“试点”两字。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其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修订后: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修改为“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修订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同时增加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
十一、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之处:删除《实施细则》的“试点”两字。
十二、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修订后: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
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转入常规业务,删除“试点初期”和“审核”几字。
十三、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修订后: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延长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删去“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增加“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
十四、证券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提交保证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
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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