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汽车经销商担保)
甲方(汽车经销商):巴中首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办事处北龛社区第三居民组还房点
法定代表人: 周震忠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511902MA637Q5H0J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
地址: 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59号
为满足个人客户购车融资的需求,促进业务发展和经济增长,建立稳定、友好的银企合作关系,防范经营风险,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担保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用本人授信额度在中国农业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以部分或全部额度(透支借款)购买汽车,约定手续费、分期期数,并按期向银行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
2、投信额度:乙方对持卡人(借款人)持有的金穗个人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分期资金)。
3、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购车:乙方对持卡人(借款人)持有金穗个人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分期资金),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汽车销售商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一次性透支借款)。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4、分期资金:即为持卡人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借款资金。
5、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人民币),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整数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小数点后
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6、分期付款期数。贷记卡一个账单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车款之日起计算。
7、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期数有3期、6期、9期、12期、24期等,并可自由组合。
汽车分期付款手续8、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本协议中的贷记卡包括但不限于金穗乐分卡。
第二条 合作事项
甲方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愿意成为乙方开办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担保合作单位,并就下列 二 事项与乙方开展合作。
(一)甲方自愿为乙方在开办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中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甲方为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为乙方因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第三条 基本合作程序
(一)乙方贷记卡持卡人在甲方购买自用汽车时,需向乙方透支借款支付购车款的,可向乙方申请办理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包括甲方推荐的持卡人向乙方申请办理金穗个人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乙方依据自身业务条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对决定正式受理的申请,且需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告之申请人向甲方提出担保申请。
(二)甲方按自己的业务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将是否同意担保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乙方。
(三)对甲方同意担保的申请人,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己的业务条件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自主决是否给予申请人(持卡人)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分期资金信用额度)、期限、利率等,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对甲方同意担保,乙方同意授信的申请人(持卡人),由乙方与甲方、申请人(持卡人)共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并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手续后,乙方将审批同意的分期资金信用额度授予申请人(持卡人)持有的金穗个人贷记卡中,申请人(持卡人)通过乙方在汽车经销商处安装的POS机
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透支借款)支付扣除首付款后的购车款。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协作,加强金穗个人贷记卡的分期资金(透支借款)管理工作。若任何一方发现持卡人(借款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六)持卡人(借款人)不按期向乙方偿还债务时,乙方有权向持卡人(借款人)或甲方进行追偿。
1、《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借款)的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含乙方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若持卡人(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应自接到乙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代持卡人(借款人)向乙方偿还逾期的全部债务。
2、当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借款人)应向乙方偿还的全部逾期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甲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 10 日内筹集资金代持卡人(借款人)向乙方偿还。
第四条 具体担保事宜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为其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每份《担保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甲方对其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全部《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乙方债权另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一)连带保证担保
1、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期资金(透支借款)、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必要费用。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持卡人与乙方达成还款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变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3、保证金额和保证责任等:以乙方与甲方、持卡人(借款人)另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
中的有关约定为准。
(二)保证金质押担保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就保证金质押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2、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同上述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为本协议及其相关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担保能力的调查了解,积极向乙方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等)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证明资料(如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和其他相关材料。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对该账户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支付、划转、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持卡人(借款人)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含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债务按乙方宣布提前到期)且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自接到乙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向惭方支付相应款项,代持卡人(借款人)清偿逾期债务。
5、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做好债权保权工作。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银行结算账户等变更。
(2)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及分立、合并、解散和破产;
(3)业务经营方式变更;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6、甲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甲方须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7、《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分期资金、利息等),同时存在物的担保或其他保证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和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未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未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当乙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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