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宇公司”,即火猫T V)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本案系中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斗鱼”截取DOTA2赛事画面转播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该游戏代理运营商(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
2015年初,首届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此次比赛汇集了全球最顶尖的DOTA2战队,为夺取最高荣誉展开了激烈争夺。但上海耀宇很快发现,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
经授权的情况下,全程实时直播该赛事。为维护合法权益,上海耀宇多次发函要求广州斗鱼停止赛事直播,但对方未予回应。2015年2月,上海耀宇将广州斗鱼诉至法院。
上海耀宇诉称,公司获得赛事承办权后,投入近1400万元,并在火猫TV进行了全程、实时网络直播。斗鱼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涉案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内容为原告制作的音像视频,时间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上海耀宇的标识。原告认为,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告就涉案赛事向第三方交纳的许可费高达600万元,如果放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必将严重损害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21.1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广州斗鱼辩称,视频转播权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被告是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内容,直播时在网页标注原告标识,是对承办涉案赛事方的尊重,故无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未
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没有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公司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电竞直播火热 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你或许没听过斗鱼、虎牙、战旗,但你一定知道DOTA、LOL(英雄联盟)。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同不同产业深度融合,电子竞技游戏就是一个典型。电子竞技游戏指的是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2003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正式体育竞赛项目。
伴随着电竞的火爆,2014年整个电竞产业链开始催熟,职业战队、后期制作、播出平台……
整个产业链开始伴随着资本、用户、创业者的出现逐渐完善。这其中,作为连接产业与用户的电竞直播平台开始逐一登上舞台。虎牙、斗鱼、战旗等,都是国内知名的电竞直播平台。
然而,新兴事物引发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上海耀宇诉广州斗鱼一案,作为国内首例电子竞技直播侵权案,更是吸引了业界的关注。电子竞技比赛画面是否构成作品?非法直播赛事实况侵犯何种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报》文章指出,对于一般体育赛事的版权性质,大多数国家目前都已达成共识,即体育竞技原则上不构成作品。这是因为,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的体育活动不涉及表现艺术美感和表达思想感情等创造活动。由此看出,除了一些艺术性、表演性元素非常多的项目,如体育舞蹈、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一般的体育赛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样,对于电子竞技,比赛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就整体而言并无独创性。这是因为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比赛的过程充满了随机性和不可重复性,游戏过程中选手的表现和对游戏角的操控也是为了获得比赛胜利,而不是模仿他人的动作或者表达。尽管选手完成比赛是基于其自身意志,但并非对思想进行表达。
就电子竞技而言,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大赛能够吸引很多玩家和爱好者,具有较高的商业推广价值和宣传价值,而相应的直播平台多由赛事组织者或者投资者搭建,因而获得了直播比赛的专有权利,非经授权不得播出。但是,盗播行为侵犯的是直播平台对比赛画面的转播权,与广播权不同,这种转播权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一般性的财产权益。因此,电子竞技比赛画面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一些资深游戏玩家则指出,电竞直播,本质上是内容的一种,而游戏的内容或者说打游戏的人如何打,这个所带来的差异性很小,国际型的大赛、顶尖主播风格,这才能带来差异化,带来竞争力。对此,有专家持支持态度,指出单纯的电子竞技比赛画面难以构成作品,但是如果对于实时比赛画面配以主持人具有独创性的解说、介绍、评述,可以构成口述作品。此时直播的组织方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基于该作品享有广播权。
二审维持原判 “斗鱼”属“搭便车”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斗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斗鱼公司认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客户端截取
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的模式,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本案所涉游戏客户端并无任何禁止截取画面转播的提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可为的民法原则,斗鱼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该行为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另外,斗鱼公司的行为未损害耀宇公司的经济利益,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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