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怎么处理
一、事实上驾驶证过期分三种情况,处理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 年 内
驾驶证过期一年内的可以正常办理换证,但在换证前不能开车上路。
一年以上 三年以下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属于注销可恢复的,可在通过理论考试后恢复驾驶资格。
超 过 三 年
驾驶证过期超过三年的,只能重新考取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无证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
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交强险是否能赔偿?
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根据驾驶证过期未年审能不能报保险这个问题通过案例的整理为你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只是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提高安全意识等目的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驾驶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审验并不必然造成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只有在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才会被注销,而因未换证被注销只要没有超过二年,还可以通过知识考试合格来恢复驾驶资格。所以,驾驶证有效期届满1年内,驾驶人仍可换领到驾驶证,已取得的驾驶证并不注销,而有效期届满1至2年时间内,可以通过考试合格方式恢复驾驶资格。(二)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并未增加保险公司赔付风险。驾驶证未审验不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等法定的无驾驶资格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该法未对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作出禁止性规定、亦未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推定为因驾驶证未审验导致驾驶能力显著下降,即驾驶证未审验并不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
(二)保险公司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作为责任免除事由,破坏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不当限制了投保人对车辆使用的权利,不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拒绝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作为免责事由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保险条款》中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作为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从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与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或实习期内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均归入驾驶人违规而免责的情形。但从交通法规
对驾驶证逾期审验的处理与其他违规情形则完全不同。因为交通法规对驾驶证合理的逾期不审验并不处罚,相反还规定了一年的延缓审验期,即在逾期一年内审验都为有效,而其他免责情形都属违规并要接受行政处罚。由此,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相关规定和后果来看,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作为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付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除具备驾驶能力和驾驶资格以外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