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政处罚决定书溧公(南)行罚决字〔2021〕1579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溧公(南)行罚决字〔2021〕157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40200 
【处罚日期】2021.07.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溧阳市公安局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溧阳市 
【处罚对象】许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50 
溧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公(南)行罚决字〔2021〕1579号
被处罚人许xx。
现查明:公安机关现在查明2020年08月,许xx因推销个人装修行业业绩需要向孙xx非法无偿索要了溧阳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总计2875条,每条信息包括小区业主的姓名、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许xx处以15000元。
以上事实有许xx陈述等证据证实。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公安局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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