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方面的立法
1.全球性原则:鉴于信息跨越国界的特性,信息立法应当考虑到国际协调与合作,确保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如WTO的相关规则,以及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相关国际机构的倡议和标准。
3.网络内容治理: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打击虚假信息、恶意抹黑文化经典、侵犯知识产权、散布谣言等有害信息,确保网络空间健康有序。
4.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立法体系中还包括了对信息产权的保护,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实施和保护。
5.网络身份管理与责任归属:推行实名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发布者以及用户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电子信息,明确了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6.跨地域性和无边界性管理:信息立法需要兼顾信息跨国流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跨境数据传输规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7.信息领域的规制与监督:建立健全信息领域的监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对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运营规范和行业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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