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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
疫情防控下
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
国际对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欧盟在2018年5月25日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目前国际上最新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疫情期间,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新冠病毒爆发期间处理个人数据的正式声明》开篇提到数据保护规则不妨碍对流行病毒采取的措施,应该以最佳方式给予支持。英国、西班牙等国家相关机构也提出了相同观点。另外,欧盟对位置数据的利用更为谨慎,在利用手机定位系统,追踪人员流动情况,寻密接者时,我国及一些亚洲国家选择直接公布。而欧盟会对地理位置信息数
据进行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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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修改制定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修正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只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规则。2020年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新冠疫情期间应用大数据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做出了说明,但仍有信息泄露的现象发生。
为了依法有效防控疫情,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持社会稳定,个人信息有序上报成为一项义务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欧盟与我国都选择突破同意原则,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谨慎细致。
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打破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即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征得本人授权同意,又被称其为“告知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朱曦冉 张 婷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 300000)
摘 要:2020年初,新冠肺炎肆虐全国,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严重影响。疫情期间,我国率先利用大数据支持地方政府精准决策、科学战疫,大数据成为疫情防控的中流砥柱,使我国最先进入“后疫情时代
”。但由于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商业机构等对确诊病人及其密接人个人信息没有切实有效的保护,导致部分民众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对他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干扰,还对社会大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疫情仍出现零星散发,因此,我国亟需从多方面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平衡好疫情防控期间大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和完善提供宝贵的意见。
关键词:疫情防控;大数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2020年天津市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2010057250)作者简介:
朱曦冉(2000-)女,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本科2018级法学专业学生;张 婷(1998-)女,汉族,宁夏省隆德县人,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本科2018级法学专业学生。
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表明个人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从而保障信息主体拥有自主的信息自决权。但疫情背景下,大量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新冠潜在患者或潜在接触者,若在每一个接触环节都需征得主体同意,不仅会增加时间及金钱成本,还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故在该背景下,知情同意原则被打破更有利于防控工作的进行。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为防止疫情蔓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关部门需要收集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等信息,若此时仍坚持“被收集者同意或授权”的原则,这毫无疑问会使大数据分析在疫情中的作用大大减少。但未经筛选、脱敏就将患者信息公布于互联网上,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知情权,但也侵犯了患者的私人利益。
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是进行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面临着打破知情同意原则、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存在冲突等困境,这提醒我们法律必须采取更加全面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对于非法收集和使用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完善疫情防控下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 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落地实施,明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虽看似拥有庞大的数量,但未形成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各类条文出台的时间、层级等大相径庭,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与系统性,使得法院及政府的执法难度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执法资源的浪费。当前我国已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接下来应当加快立法进程,推动其尽快落地实施,明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也可以借鉴域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成果,例如日本《个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083
法治时空
障碍与构建:
新时期法律程序信仰的困境
池丽莎
(宁波大学 浙江宁波 315000)
摘 要:法律程序的信仰是法治建设的理念基石。本文拟从对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的探讨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律程序信仰的障碍,阐述法律程序信仰的主客观要件,主张两者的有效契合方能达成信仰的预期,并以此构建。
关键词:法律程序信仰;独立价值;障碍;构建
法律信仰的构建是法治进程的重大命题,而法律信仰更多体现为对法律程序的信仰,因为法律程序本身具有“看得见”和易操作的品质,而且“程序合成物能够成为实体合成的基础和催化因素”,正是法律程序的动作才能确保法律实体价值的实现。法律程序意识的匮乏不仅意味着法律程序本身的形同虚设且荒废社会成本,更重要的是法治建设将因社会主体缺乏正当法律程序意识而举步维艰。可见,如何构建社会主体对法律程序的信仰是法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信仰的构建不仅应当确保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而且应培植社会主体法律程序信仰的相关意识,两者的契合甚为关键。
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法律程序信仰的原动力在于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程序价值的追求与价值理想。在法治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法律程序正义、公正的程序本位主义理念,不仅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更重要是这一理念在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同。1979年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采用了这样一个概念:“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见,程序正义理念在制茺规范中的体现给司法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遏止了不正当诉讼运作。英美的陪审裁判、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以及衡平法的发展都体现了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在作为大陆起源之一的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actio )。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这也同样应证“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体”。尽管法律程序本位主义理念有着罗尔期纯粹的逻辑正义倾向,但是法律程序本身体现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品质则突现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相比之下,在我国法律运作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工具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法律程价值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存在着较为
人信息保护法》、美国《信息保护与安全法》等,推进建立个人信息专门化、系统化保护法治体系。
完善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立法,明确大数据安全保障。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但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国内目前虽尚未出台针对公共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但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试行已为立法
积累了实践经验。继贵州省于2016年出台了国内首个大数据地方性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之后,天津市、上海市等多地也陆续出台了大数据或政务数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大数据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大数据领域的一些问题还未达成共识。例如数据权属、主权及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等,这也为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留下隐患。在立法时,既要考虑到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又要处理好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时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把握好数据处理的严和宽,为法律保护的特殊事项提供清晰的界限和指引。
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中关于个人信息立法,使疫情防控有法可依。疫情发生后我们发现,非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特殊情态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故我国应尽快完善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相关立法,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的衔接和应对。例如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完善刑法相关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最后保障。从刑法角度看,公民信息保护应当明确底线。当前,我国刑法中仅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但对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侵害的严峻现实,显然是不够的,需从多方面进行完善。《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法定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其构成要件,且它的前置性规范主要以《网络安全法》为根据。而《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网络经营者提出保障网络安全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风险管控价值取向,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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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补足上述犯罪认定的条件。在刑罚方面,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而划分出明显的界限,实现司法的公正。
新冠肺炎给国家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数据风险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次考验。传统的个人信息机制已不再满足当下需要,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我们必须适应大数据发展要求,立足于多元视角做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法律制度架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增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警示教育,降低从内部泄露信息的可能性。还要加大普法教育,让公民真正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See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2020), Statement on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VID-19 outbreak, available at: edpb.europa.eu/our-work-tools/our-documents/other/statement-processing-personal-data-context-covid-19-outbreak_en.
[2]张勇.论大数据背景下涉疫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20,28(04):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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