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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我国法律将公民的隐私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内容、性质、可能侵权的行为等,在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就此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利。然而,受我国社会性质的影响,注重集体利益、以集体利益为先的社会思想导向一定程度上是导致了对于个人利益的相对忽视,这也就使得隐私权这一完全属于个人权益、甚至有可能会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的人格权利在我国立法司法上稍显落后。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立法是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并且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和名誉权做了有效结合,实际上这种结合是不够合理的;从整体上看,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不足的,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具体保护的内容在认定上并不明确,过多地依赖于主观判断的法律内容非常不利于真正的权利保护。
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分析建议1.强化公民隐私保护意识。要全面实现对公民的隐私的保护, 杨召奇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100088)
摘 要:公民的隐私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尤其是在当下这个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加强对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显得相当重要。在不危及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民对其自身私有领域的信息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力,排除他人的影响和干涉。不可否认,公民隐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受到来自外界的多方面的影响,同时如何平衡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隐私的保护以及商业利益等问题亦是在谈论隐私权保护时需要考虑到的内容。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法律保护;分析建议除了在法律上做出明文规定,强化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同样重要。
都说预防的重要性大于,公民深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对自身隐私进行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得益于网络技术、让公民防不胜防的窃取个人隐私的行为就只能依靠法律来对侵权者做出制裁。公民在预防阶段做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外,在面对已经发生了的侵权行为时,也应该及时对其进行保全式保护,即及时地维权,防止损害扩大。国家对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倡导和指引,提升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降低公民隐私被不法侵害的风险。
2.出台隐私权专门立法。《民法典》的编纂实施让我国隐私权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人格权这一章对于隐私权的单独规定,体现出了立法上对于隐私权的加倍重视。但是在如今的网络大环境下,传统
的隐私保护形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亦缺少立法上对于公民隐私的全面性保护。因此,就隐私权做出专门的立法并不是夸大其词的说法。专门立法可以将隐私侵权的行为、隐私保护的方式规定地更加细化,配套系统的职责完善、责任落实也能够进一步落到实处。与此同时,隐私权权利主体可以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实践已经表明,公民隐私问题在涉及到网络因素时往往离不开商业利益的影响,出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利益的同步考虑,在专门立法中面对不同隐私权利主体时应有不同的适用,以此更加合理地实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加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就隐私权司法保护这一问题而言,首先要做到的是完善举证责任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其隐匿性、无形性等特点会给被侵权者造成很大的维权难度,取证也显得非常困难,所以在司法实践上可以一定程度地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原告的取证协助要求;其次,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隐私权被侵犯必定会带来对被侵权人的无形的损害,即精神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失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很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被侵权者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自己的维权,司法机关需要对此限定一个处理标准,尽可能地使被侵权者的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我国法律制度是跟随社会发展的脚步在不断完善的,《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已然开启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新里程,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必须。然而不可否认,就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仍旧存在着缺陷,要真正发挥出法律在打击隐私侵权行为上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司
法、公民法律意识强化等多个方面协同起来,为公民的隐私权撑起一把完整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1]董文奇.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 2020(3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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