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词 隐私权法 个人信息 信息公开 信息安全 政府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1979
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 立法原则
《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 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② 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③ 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④ 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
⑤ 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2 适用范围
《 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机关(agency)
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
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人(individual)
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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