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旷某某、韩某2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查询征信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正文
 
韩某1、旷某某、韩某2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某1、旷某某、韩某2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某1、旷某某、韩某2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1、旷某某、韩某2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某1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某1、旷某某、韩某2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1、旷某某、韩某2、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2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