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出资如下:股东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
股东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上海公司注册条件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
甲方,第一期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第一期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第一期出资于年月日出资完毕,本次验资由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其余:甲方未出资额为万元,乙方未出资额为万元,于年月日之前缴足,若未按期足额缴付的,甲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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