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3、4、5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办理单位
(一)受理机构
1、上海浦江局,负责受理《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杨浦区、闸北区、普陀区、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等地区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上海浦江局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3楼
2、上海浦东局:负责受理《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上述区域以外的上海地区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上海浦东局地址:民生路1208号报检大厅
(二)审批机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的,需同时提交总公司的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5、本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分公司申请时可提供拟任报检员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公章印模。
9、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二)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与决定
1、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出具列明现场核查和评审所需工作日和具体时间的告知书。
初审结束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处。
上海公司注册条件
2、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准予注册登记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⑴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⑵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四)变更和延续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