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累积自2000 年起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补偿居民因购买住房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贷款利息最高可省去当期所得税14800 元,具体标准及限制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者必须为房贷本人,及其配偶由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人。
2. 申报者的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购买当年应当有效使用且为住房。
房贷优惠 3. 贷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银行业贷款。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1. 专项附加扣除最高额度为当期应纳税额的35%,最高为当期应纳税额的14800元。
2. 每年的利息支出根据房屋贷款账户明细结算,专项附加扣除最高额度在14800 元,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可叠加。
3. 专项附加扣除的连续申报年限为不超过5 年,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 45000 元。
4. 已在给付利息口径中扣除的贷款利息,不能再次用于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内。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条件
1. 为加强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实行银行贷款利息现金支付限制。如果个人按月支付的贷款利息在开户行关联账户中发生现金支出记录,则原则上不得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2. 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提供有关税务机关要求的书面材料。
3.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应当依照实际情况申报,如果违反规定,将被视为欺诈行为,并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同时予以处罚。
四、认定专业机构对贷款利息的认证
1. 专业机构对贷款利息的认证应由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授权使用《房屋贷款认证函》,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完成后发布予以认定。
2. 专业机构认证后,贷款利息可以在发放利息时申报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 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利息认定后,个人应当保存相关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询使用。
4.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申报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行为的将受到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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