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要签字吗,可以吗,时间多长,结婚的时候要签
    男女双方谈了一段时间感情后,准备结婚的,应该携带身世分量证、户口本等资料,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有了结婚证,才能证明双方是合法夫妻。在结婚证上面,由当地民政局的公章及结婚登记员的签字。那么,结婚证登记员没有签字是否有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办结婚证需不需要签字
    法律常识:
    办结婚证需要签字。结婚证不违反婚姻登记制度,但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是否自愿。非自愿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无效;如果当时是自愿的,只有以下四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世分量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世分量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签了离婚协议书没有拿离婚证有效吗
    法律常识:
    签了离婚协议书没有拿离婚证是无效的。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才开始生效。
    离婚协议书复婚后是否还有效:
    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就生效了。双方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换句话说,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协议归一方,那么再复婚也算那方个人财产了。然而,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
    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可知,要是夫妻在离婚之后又复婚的话,那么之前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中划分的财产,仍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哪些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
    1、未办理离婚,但双方已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实际分割了财产。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即已经离婚,而后也按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这种实际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后来的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2、离婚协议中约定立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才生效,而是约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样的,仅名称不同而已。如果因为名称不同就决定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
    3、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三、经过公
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存在。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有强烈的证据效力,对于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强烈的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这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
    4、地方法院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这种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该地区的判例中法院都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对于这种法律上有争议的内容,不少地方的法院都会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所以对于地方性的规定应当留意。
    要知道,如果夫妻为了想尽快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让步的,在离婚协议中须明确约定如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务中会有争议,容易导致自身吃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证登记员没有签字是否有效
    一、结婚证登记员没有签字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婚姻登记员一栏应“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该婚姻登记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有签字,并未在结婚证首页婚姻登记员一栏中签字,但在民政局已存档备案,因此该结婚证视为有效。婚姻登记员填写虽不规范,但结婚证并非无效。只要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真实有效,双方结婚实质要件都符合,即便结婚证存有小瑕疵,也不会影响结婚证的效力。补办证件后,结婚时间也应与原先结婚证上登记的时间一致。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世分量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二、结婚证填写事项有哪些?
    1、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世分量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2、“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3、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4、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5、“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三、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世分量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