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4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枝丸彭莉郑小兵张璐
【审理法官】彭莉郑小兵张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黄伟;魏博剑;魏博豪;魏龙
【当事人】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黄伟魏博剑魏博豪魏龙
舒畅的照片建行转账【当事人-个人】赵菲黄伟魏博剑魏博豪魏龙
【当事人-公司】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朱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盛宽朱文钟毅芸
【代理律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黄伟
【被告】魏博剑;魏博豪;魏龙 殇是什么意思
【本院观点】第一,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主张,因魏龙系职业放贷人,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故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无效。赵菲所提交的10.8万元的取款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的用途系用于当日向魏博剑、魏博豪、魏龙支付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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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主张,因魏龙系职业放贷人,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故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无效。根据前述认定,大兴公司、赵菲、黄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龙存在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的情形,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存在其他的无效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关于其认为案涉借款
合同无效且无需向魏博剑、魏博豪、魏龙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案涉130万元借款中应否扣除10.8万元的问题。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主张,在案涉130万元款项出借的当日,赵菲从银行取款10.8万元用于支付利息,该款项应从130万元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本院认为,赵菲所提交的10.8万元的取款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的用途系用于当日向魏博剑、魏博豪、魏龙支付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关于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主张案涉130万元借款本金中应扣除10.8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黄伟应否向魏龙偿还借款90万元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0年1月9日大兴公司、赵菲、黄伟出具的《承诺书》所载明的黄伟个人原欠魏龙的本金及利息90万元,系对黄伟向魏龙于2018年2月12日所借的两笔款项73万元进行结算后的金额。首先,经计算,从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该《承诺书》出具之日,结算时的利息为17万元(90万元-73万元),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其次,该《承诺书》载明该笔款项于2020年2月8日归还,且赵菲于2020年2月8日向魏龙支付了40万元,在赵菲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用于归还其与魏龙的其他借款的情况下,该笔款项系用于归还2020年1月9日案涉《承诺书》所载明的黄伟90万元的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该90万元系黄伟个人向魏龙的借款且已归还40万元本金的认定,
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大兴公司、赵菲、黄伟应否承担律师费的问题。第一,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出借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第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三笔借款利息的月利率分别为2%、0.9%、6%,针对魏博剑、魏博豪、魏龙要求另行支付律师费8.3万元的主张,大兴公司、赵菲、黄伟未举证证明明显过高或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关于大兴公司、赵菲、黄伟认为其不应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兴公司、赵菲、黄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19元,由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黄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1:17:36
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赵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民终4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真,系该公司总经理。党在我心中手抄报内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博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博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南县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赵菲、黄伟因与被上诉人魏博剑、魏博豪、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8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兴公司、赵菲、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朱文,被上诉人魏博剑、魏博豪、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芸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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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与魏博剑、魏博豪、魏龙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仅需偿还借款本金384.9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与魏博剑、魏博豪、魏龙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仅需偿还借款本金119.2万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4.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魏博剑、魏博豪、魏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魏龙未取得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无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查询到魏龙等被上诉人有10起以上的借贷案件经过了法院裁判,其未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亦有数十起,其以民间借贷为业且达到10次以上,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仅需偿还借款本金384.9万元。一审法院已查明第一笔借款本金金额为582.4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利息也属于无效条款,赵菲已经支付的197.5万元应作为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抵扣,据此,案涉700万元借款实际归还了315.1万元,仅欠384.9万元。三、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大兴公司、赵菲、黄伟仅需偿还借款本金119.2万元。案涉借款发生时,魏博剑、魏博豪、魏龙要求赵菲、黄
伟提前支付了利息10.8万元且未出具收款收条。根据案涉借款日期及赵菲在当日的取款凭证,结合魏博剑、魏博豪、魏龙现实存在的有偿放贷和提前收取利息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借款当日赵菲提前支付了利息10.8万元,该款项应在130万元借款本金中扣除,魏博剑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为119.2万元。四、魏龙诉称的90万元借款应当严格按照证据采纳规则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在魏博剑、魏博豪、魏龙仅提交《承诺书》及借条、无转账记录或取款凭证的情况下,认定该笔债务存在,缺乏证据支持。魏博剑、魏博豪、魏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一审判决支持了魏博剑、魏博豪、魏龙要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请求同时要求大兴公司、赵菲、黄伟承担律师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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