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涛、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浙05民辖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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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涛;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乔文东;龚莉蓉 
【当事人】彭涛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乔文东龚莉蓉 
【当事人-个人】彭涛乔文东龚莉蓉 
【当事人-公司】建党100周年祝福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涛 
【被告】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 
【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展期合同》明确甲方为彭涛,且在案涉协议第六条约定了管辖条
款为“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各方协商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自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展期合同》明确甲方为彭涛,且在案涉协议第六条约定了管辖条款为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该协议管辖条款具体明确,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合法有效,对各方有拘束力。虽然彭涛的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但彭涛提供的《房产证》、《营业执照》、《流动人口信息表》、《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彭涛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州市德清县,在住所地与经常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故彭涛按照该协议管辖条款之约定,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并无不妥,一审裁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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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330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08:01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涛上诉称,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330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彭涛户籍所在地虽为杭州市下城区,但其一直在德清居住和工作,在德清也有自办的企业和自购的房屋,且在德清有居住证;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甲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德清县。具体事实及依据如下:1.《房产证》一份,证明彭涛于2013年9月27日购买了位于德清县镇小区幢室房屋,一直居住在德清。2.《营业执照》四份及2017年至今的工资表37份,彭涛及其妻子在德清有多个企业,证明一直在德清工作。3.《流动人口信息表》、《浙江省居住证》各一份,证明彭涛一直长期居住在德清。 
彭涛、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辖终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翠路某某某某某某。德国国旗标志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黄垅体育场西侧环道附某某
     法定代表人:虞跃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俞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文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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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涛与被上诉人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公司)、浙江康融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融公司)、环平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平公司)、杭州快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步公司)、乔文东、龚莉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33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彭涛上诉称,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3308号之
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彭涛户籍所在地虽为杭州市下城区,但其一直在德清居住和工作,在德清也有自办的企业和自购的房屋,且在德清有居住证;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甲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德清县。具体事实及依据如下:1.《房产证》一份,证明彭涛于2013年9月27日购买了位于德清县镇小区幢室房屋,一直居住在德清。2.《营业执照》四份及2017年至今的工资表37份,彭涛及其妻子在德清有多个企业,证明一直在德清工作。3.《流动人口信息表》、《浙江省居住证》各一份,证明彭涛一直长期居住在德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视科公司、康融公司、快步公司、乔文东、龚莉蓉二审未答辩。
     环平公司辩称,1.购房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为是否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仅有购房行为不足以表明在该地连续居住。2.设立公司不构成经常居住地。在现有科技条件下,可以通过等方式远程经营公司,而无需在公司所在地连续居住,故仅有在德清县开设公司行为不构成经常居住地。据查询,彭涛不仅在德清县开设公司,在杭州、安徽等地均设
立了共计9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故彭涛仅提交在德清县所开公司的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其在德清县居住生活。3.彭涛仅提交德清县的公司工资表不足以证明该地构成经常居住地。首先,工资表为德清欣华置业有限公司、德清升华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彭涛对两家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控制关系,两家公司制作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次,彭涛收入来源完全不依赖于工资表显示的每月一万余元的工资,故即使有发放工资的行为,也不构成经常居住地。最后,据了解,彭涛的社保常年在杭州缴纳,迄今已经缴纳了288个月,最近一次交费记录为2020年11月。4.《流动人口登记表》及居住证不满一年,故不构成经常居住地。5.彭涛自认居住于杭州。彭涛在起诉状及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状中,均表明自己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据查询,(2018)浙民再188号民事判决、(2018)浙052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均显示彭涛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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