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惠清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3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李东亮 
【当事人】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李东亮 
【当事人-个人】陆吉安李东亮  河南云台山风景区
【当事人-公司】鹿晗现任女朋友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利萍郑小龙肖成杰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李东亮 
【本院观点】陆吉安提供的银行凭证仅能反映其转入资金的银行账户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春眠不觉晓的意思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撤诉合同约定撤销无效书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证据不足违约金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陆吉安与李东亮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及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陆吉安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借条的内容及签订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推定其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是出于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本案陆吉安主张该借款合同系受李东亮欺骗签订的,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该上诉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陆吉安主张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李东亮出借资金事实上来源于都邦公司,其向企业借款转借给上诉人牟利的行为无效。根据修改前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该条款规范的主体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明确转贷资金的来源是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目的是禁止企业间转贷牟利的行为。而本案出借主体是李东亮个人,不符合该条款规范的主体范围,其资金来源系与其他个人之间的拆借行为并不存在违法。陆吉安上诉主张李东亮向企业借款又将该借款转给其牟利属于无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陆吉安上诉称其将支付给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6000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交给李东亮,冲抵李东亮该借款利息,因李东亮否认收到该增值税发票,且工程款与涉案借款无关,陆吉安的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陆吉安主张李东亮
系职业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等罪,其已向有关机关反映。因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经核查李东亮未出现被举报的犯罪嫌疑,因此陆吉安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李东亮上诉称其属于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应为有效,即便无效,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李东亮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尽管加盖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公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李东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和履行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审判决认定李东亮非善意相对人并无不当,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的担保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担保虽无效,但陆吉安在案涉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对案涉借款向李东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阜阳源一置业有限
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其应就因保证合同无效导致李东亮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东亮对保证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故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陆吉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东亮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止,扣除已付利息款534000元);  二、变更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东亮承担50%的赔偿责任。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陆吉安追偿;  三、驳回李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
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陆吉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00元,由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800元,由李东亮负担8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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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3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吉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69966C。
     法定代表人:邱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李东亮虚假承诺以提供工程竣工证等为由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上诉人签订涉案借款合同,该合同无效。2、李东亮系职业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等罪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支付的利息款66000未予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改判。
回收站清空后如何恢复     李东亮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出借人为非善意相对人显属错误,陆吉安为源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陆吉安签字担保行为已经得到公司股东的授权,上诉人属于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应为有效,即便无效,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东亮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李东亮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还清止);2、陆吉安、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原审法院查明:陆吉安因偿还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需要,向李东亮申请借款,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为陆吉安提供保证担保。出借人(甲方)李东亮与借款人(乙方)陆吉安、保证人(丙方)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丙方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及于借款期间及到期后五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如果乙方不按约定和出借人的要求还款,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担保保险费等费用;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均对乙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李东亮、陆吉安分别在合同下方甲方、乙方处签名捺印,在丙方处由陆吉安签名加盖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印章。2019年4月29日,李东亮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的账户向陆吉安转款3000000元;2019年4月30日,李东亮分两次向陆吉安账户转款3000000元、4000000元,三笔转款共计10000000元。陆吉安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15日通过阜阳天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李东亮利息334000元、200000元,合计53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未还,为此李东亮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吉安称其将支付给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6000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交给李东亮,冲抵李东亮借款利息,李东亮否认收到该增值税发票,且认为工程款与其借款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