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空调好崔会钦与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7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王磊时霈 
【审理法官】胡珊珊王磊时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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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会钦;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轩尼诗毒蛇gt
【当事人】崔会钦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会钦 
【当事人-公司】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文波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田乐雨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文波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田乐雨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文波田乐雨段纪波 
【代理律所】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会钦 
【被告】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崔会钦为证明其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其母孙桂玉与时任集合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昆明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崔会钦为证明其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其母孙桂玉与时任集合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昆明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根据聊天记录的记载,孙桂玉曾表示“集合物资还需要资金吗?”、“可以长期用要不再汇给集合吧?”、“哪个公司还需要资金,100万”、“应该没问题,汇到会钦户吧”、“400万从11月1日开始计息”、“那另一百四月初给吧,清明节之前”,而张昆明亦表示“还挂会钦的借款吧!”、“孙总,利息的收款账户信息给我一下吧”、“孙总,
收款账户是这个吗(指崔会钦的招商银行账户)”、“孙总,您好!本月先给你100万及相应利息,年底前再给你100万,可以吗?确实资金紧张”。上述聊天记录中并无崔会钦直接参与案涉借贷事宜沟通的内容,而从聊天记录中却能够反映出,提供借款、利息约定、提供账户、催要还款等均由孙桂玉完成;崔会钦仅是孙桂玉与张昆明之间确认款项流转时的账户名称;且张昆明所提及的“还是挂会钦的借款”并不能成为认定崔会钦为实际出借人的有效依据,况且张昆明亦明确提及如何向孙桂玉偿还借款。由此,本院难以认定案涉资金流转系崔会钦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崔会钦的起诉,并无不妥。崔会钦坚持对本案的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崔会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斗鱼油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19:24 
崔会钦与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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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57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会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雨,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6号楼地下二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冯陆青,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26层3007。
     法定代表人:冯陆青,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会钦因与被上诉人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9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崔会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集合物资公司)、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厚海投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向集合物资公司提供借款,集合物资公司明确认可且按时支付利息并偿还了部分本金,双方具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并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孙桂玉系我的母亲,其代表我向集合物资公司沟通借款事宜符合法律规定;借款资金来源并不影响本案借款事实的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我并非出借主体的认定是错误的,我是本案唯一适格原告。
     集合物资公司、厚海投资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崔会钦的上诉请求。我方公司系崔会钦的父母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父母与我方有经济往来,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聊天记录中崔会钦的母亲孙桂玉所称的借款和还款仅是管理公司的方式;崔会
钦账户转入集合物资公司的资金由崔茂海、孙桂玉统一调配使用,故崔茂海、孙桂玉系实际借款人,本案应依法追加当事人;厚海投资公司与本案无关,崔会钦要求厚海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款项均来自崔茂海、孙桂玉或两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孙桂玉曾因崔会钦账户余额不足而向崔会钦账户转账40万元;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原告诉称     崔会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集合物资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借款利息420164.38元(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按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并持续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共计3420164.38元;2.厚海投资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集合物资公司、厚海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崔会钦证明其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系崔会钦的母亲孙桂玉与时任集合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昆明之间的聊天记录,而崔会钦个人在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中并未直接参与沟通,亦未形成相应的证据。同时,法院注意到,在聊天记录中,孙桂玉向张昆明作出过“我这里借了100万”、“会钦同学借给集合物资的400万想把利息拿走,你们给计算一下”,张昆明也曾多次向孙桂玉作出过“还
是会钦账户打过来”的内容。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崔会钦一方亦确认对于上述孙桂玉所称的400万元中即包含本案中其所主张的300万元本金。基于此,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聊天记录的内容,虽然崔会钦提供了从其个人账户向集合物资公司转账的凭证,但并不能反映出崔会钦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仅能反映款项的流转系经过了崔会钦的账户事实,即崔会钦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崔会钦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崔会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崔会钦为证明其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其母孙桂玉与时任集合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昆明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根据聊天记录的记载,孙桂玉曾表示“集合物资还需要资金吗?”、“可以长期用要不再汇给集合吧?”、“哪个公司还需要资金,100万”、“应该没问题,汇到会钦户吧”、“400万从11月1日开始计息”、“那另一百四月初给吧,清明节之前”,而张昆明亦表示“还挂会钦的借款吧!”、“孙总,利息的收款账户信息给我一下吧”、“孙总,收款账户是这个吗(指崔会钦的招商银行账户)”、“孙总,您好!本月先给你100万及相应利息,年底前再给你100万,可以吗?确实资金紧张”。上述聊天记录中并无崔会钦直接参与案涉借贷事宜沟通的内容,而从聊天记录中却能够反映出,提供借款、利息约定、提
网线水晶头排线图片供账户、催要还款等均由孙桂玉完成;崔会钦仅是孙桂玉与张昆明之间确认款项流转时的账户名称;且张昆明所提及的“还是挂会钦的借款”并不能成为认定崔会钦为实际出借人的有效依据,况且张昆明亦明确提及如何向孙桂玉偿还借款。由此,本院难以认定案涉资金流转系崔会钦与集合物资公司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崔会钦的起诉,并无不妥。崔会钦坚持对本案的异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