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贾乃亮的个人资料【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展展与罗罗
【审结日期】建立你的时间资产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8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欣欣)(许莹)(胡林蓉) 
【审理法官】(王欣欣)(许莹)(胡林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白智英
【当事人】林洁;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培萍 
【当事人】林洁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培萍 
【当事人-个人】林洁许培萍 
【当事人-公司】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旭波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周丽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刘伟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旭波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周丽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刘伟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旭波周丽真刘伟东 
【代理律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洁;许培萍 
【被告】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案涉款项系进入方凯账户,而方凯与许培萍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与方凯存在重大关系,一审法院未将方凯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款项系进入方凯账户,而方凯与许培萍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与方凯存在重大关系,一审法院未将方凯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不当。而且许培萍出借林洁及其家人款项高达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对于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也未进一步查明,存在查明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1:13 
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8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波,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代的顺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
路966-968号汇金湖里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许四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培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洁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四方乾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乾公司”)、原审第三人许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款项系进入方凯账户,而方凯与许培萍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与方凯存在重大关系,一审法院未将方凯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不当。而且许培萍出借林洁及其家人款项高达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对于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也未进一步查明,存在查明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欣欣)
审 判 员 (许 莹)
审 判 员 (胡林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君)
书记员( 江加 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王思聪是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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