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红孙兆晖钱丽红
【审理法官】核舟记原文及翻译葛红孙兆晖钱丽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长宏;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吕长宏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长宏
【当事人-公司】何曼婷个人资料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安晓慧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安晓慧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延志文安晓慧
【代理律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长宏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好看的火影同人小说本案中,吕长宏向中国装饰公司出具一张还款承诺书和七张欠条,明确载明吕长宏欠付中国装饰公司的款项性质为借款,表明中国装饰公司与吕长宏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通过签署还款承诺、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中国装饰公司为吕长宏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明确为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附期限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中国装饰公司向本院确认,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的利息金额,即以借款本金23648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与以借款本金23340041.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之和为2450617.45元。 中国装饰公司明确,2020年6月5日,中国装饰公司又收到与吕长宏有关的一笔1000万元的项目回款,该笔款项应扣除3.36%的税率和2.5%的管理费,两项扣款合计为58.6万元,可以在本案中抵扣的金额为941.4万元。 中国装饰公司主张,2020
年6月10日之前,其不欠吕长宏其他任何款项;如果本案生效之后再有与吕长宏相关的项目进账,中国装饰公司同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进行抵扣。 蔡国庆的老婆是谁>李好 郭晓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吕长宏向中国装饰公司出具一张还款承诺书和七张欠条,明确载明吕长宏欠付中国装饰公司的款项性质为借款,表明中国装饰公司与吕长宏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通过签署还款承诺、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中国装饰公司为吕长宏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明确为借款。中国装饰公司依据上述书面债权凭证和实际支出款项的证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不持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吕长宏应向中国装饰公司偿还相关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二审中吕长宏要行使抵销权,应当证明中国装饰公司对其负有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吕长宏欲提交的其与中国装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杰峰之间的通话记录,在中国装饰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中国装饰公司对其负有何种债务以及债务的具体情况。故根据目前证据尚无法认定中国装饰公司对吕长宏负有到期债务、吕长宏可以
行使抵销权。 因中国装饰公司认可其已经收到的相关工程项目回款可以在本案款项中予以抵扣,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还款金额予以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吕长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由于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 二、吕长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43954.19元; 三、吕长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343954.1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166元,由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66元(已交纳),由吕长宏负担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66元,由吕长宏负担200000元(已交纳);由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明李菲儿
【更新时间】2021-11-07 18:08:22
【一审法院查明】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1.案涉《合作协议》《内部承包协议》、还款承诺、欠条等,均为吕长宏所在的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科公司)与中国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吕长宏仅为图科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图科公司签署合同、欠条及相关凭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图科公司承担,而非由吕长宏本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吕长宏签署的欠条及相关凭证为其个人欠款是错误的。吕长宏个人与中国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欠款的事实。2.图科公司与中国装饰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图科公司对外以中国装饰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中国装饰公司支付合作费用以及管理费等费用。而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此双方之间对于约定的利息标准亦应无效。一审判决利息支付是错误的。3.图科公司与中国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吕长宏代表图科公司签署的借据等仅是一种工程款结算记账方式,全部款项均为图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并非借款。而且,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相应款项应在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即双方之间仅因工程合作产生工程款结算问题,不存在借款,更不存在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款项性质为借款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未查清,相应适用法律势必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装饰公司、吕长宏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中国装饰公司提供了吕长宏签署的还款承诺及欠条、以及实际支出款项的证据。中国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内容清楚,可以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故吕长宏应当依据其还款承诺和欠条偿还借款。吕长宏虽主张合同签订的主体系案外人图科公司,并提供了加盖有图科公司印章的合同。但该合同与中国装饰公司所持合同并不一致。在吕长宏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吕长宏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均难以采信。中国装饰公司与吕长宏虽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但双方已经通过签署还款承诺以及欠条的方式将中国装饰公司垫付的款项转化为借款。故中国装饰公司要求吕长宏还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吕长宏不同意中国装饰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吕长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装饰公司借款本金25704881.5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为7768339.37元;二、吕长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装饰公司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3648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
计算,以借款本金23340041.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吕长宏欲提交其与中国装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杰峰之间的通话记录,拟证明中国装饰公司就扣税和捐款等事项欠吕长宏款项。中国装饰公司认为吕长宏所谓欲提交的通话记录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