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平与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拍一拍后缀怎么加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1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39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冬寅章晓琳黄亮 
【审理法官】王冬寅章晓琳黄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伟平;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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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伟平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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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邹碧嘉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王思珮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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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邹碧嘉王思珮 
【代理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2020高考加油语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伟平 
【被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撤诉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及上诉人张伟平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因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故原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36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伟平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0元,均由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22:34 
张伟平与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39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宇,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碧嘉,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珮,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伟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上诉人张伟平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及上诉人张伟平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因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故原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36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伟平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0元,均由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冬寅金俊绵家庭背景
审 判 员 章晓琳
李静老公是谁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绵绵
书 记 员 叶绵绵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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