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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简介:X志诠(1969-),男,XX海安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2007级在读博士,海安县土地市场服务中心高级经济师,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联邦司法部司法研究院访问学者,业余从事不动产经济与法律研究。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摘要: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或超出民间借贷的X围而发生的XX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在社会融资体系中具有根基性,不应该被金融机构繁盛与繁荣的景象所蒙蔽,而予以歧视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本文指出了登记机构由于对国家规X理解不透彻、不细致而对某些种类的民间贷款抵押申请不予受理是XX行为;辅助性地分析了相关规定的内在涵义;正本清源地分析了非法与不合法、合法和不XX因为主体变化而变幻的内涵;从产生机理上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总之,由浅入深、层层深入、循序渐进地“还清”了民间借贷的本初自由面貌,力求使登记机关清醒认识、积极依法行政。
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实务评析;意识矫正
引言:有时由于登记机关对法律条文涵义理解和把握不透彻,民间借贷抵押申请受到行政不作为的歧视待遇,为此,有必要依法加以分析和评判,消除法律认识上的障碍。但要把此障碍根除,还得从意识理念来源深处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加以探索,以唤起抵押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动力,明明白白的做事,消除社会的为之不满感或缺憾感。
1、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根基性明晰
1.1广义、狭义民间借贷的概念
广义上说,民间借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事实上,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发生的所有借贷都必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借贷为什么会冠以民间,是相对于官方批准的有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放贷而言的。但如果都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就无所谓民间与官方的分别了,即无所谓施与区分和鉴别。
狭义的说,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与其他非金融组织等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是本文所指的借贷。事实上,非金融组织之间,包括企业
与企业之间的不XX借贷也应该属于民间借贷X畴,这里限于篇幅、鉴于议题原因,不予赘述。
1.2民间借贷在社会融资中的根基地位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社会最基础的借贷,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出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于是出现了自然人与金融组织或非金融组织之间的借贷。可以看出自然人或组织与政府或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特殊形式,是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衍生。但法定金融组织放贷,有广泛的社会性,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而自然人放贷,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就借方而言,没有广泛的社会性,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此借贷行为属于自由的X畴,这样的自由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自由。冰释前嫌的意思
不可以用法定的自由去歧视和遏制法不禁止的自由,违背逻辑,本末倒置。民间借贷的根本性、基础性不可动摇,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根基。
2、高考成绩什么时间公布2022民间借贷抵押存在登记问题的实务评判
2.1非法要求民间贷款抵押登记的公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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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的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关以此为依据要求申请人先行公证,有时遭到当事人起诉。公证书属于其他必要材料,没有明文规定,属于登记机关想当然的杜撰。如果登记机关联合司法机关用规X性文件予以这样认定,也是无法律依据的,且有悖于法理。
客观上讲,审查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既细致又专业的工作,纯粹依靠登记机关的力量来完成的审查登记工作不太现实的。借助于公证机构的专业技能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可规避因真实性和合法性瑕疵而导致的登记效力风险。
但是登记机关由于自身专业力量在事实上的薄弱,而要求当事人事先公证,是没有道理的,是种无法律依据的转嫁行为。主动邀请专业机构介入以弥补登记机关自身能力的缺憾乃是明智之举。民间贷款抵押登记的公证前置要求,有非法之嫌疑。
2.2非法要求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审批前置。
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条第6款规定“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这项规定被有些登记机关理解和应用得面目全非。
民间借贷的抵押权人多为自然人、企业等,系非金融机构,有着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借贷自由时,是没有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管制的,一旦管制即越权、即非法。这样“天然的”、“健康的”、“不XX的”自由,是社会融资运行最基本的途径,是不需要审批的。把没有法律加以限制的自由行为都理解成“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是在概念上用“非法的借贷”模糊地干扰“民间借贷”, 把“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误解成“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这是由于对法条理解不细致、且对法律体系知识把握不透彻造成的。事实上,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等之间的借贷行为需要经过审批,至于借贷是不是行为非法,那又是题外话。
普遍而言,合法的不需要审批、不XX的也不需要审批、XX的不可能审批。前述规定本身没有错,但对非金融机构无从依法获取审批手续的情形,登记机关就不予受理抵押登记,是典型的行政义务不作为行为。也许有些特殊的融资,如委托融资等,在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时依法需要金融机构内部实施的借贷“审批”前置,但这里的审批
不是行政审批,是种民事同意行为。国有企业的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需要主管部审批,亦同此理。这些也许是上述规定的审批本意之一。如果有行政审批前置,则登记机关必须到法律依据,也就是弄清依的什么法,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所需要的审批前置手续,否则就是登记机关打着依法的幌子不依法办事,搞民间贷款抵押登记歧视。
3、怠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意识行为评探
3.1、畸形心态主宰着登记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组成部分,国家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具有确定权属归属、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的功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地规定了相关机关的登记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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