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与本人借贷纠纷案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一、本人与原告没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本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奔驰女车主个人信息
二、原告递交的借条,是一份虚假的借条
首先,该份借条存在单方改动的痕迹,上面“商***,****”并非本人所书写。事实上,这份借条是向本案案外人王**出具的,因为本人与王**有借贷关系。
其次,这份借条是本人在王**多次恫吓、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从2021年5月开始,本人分次向王**借款74万元(),到2021年12月止,本人已归还本息81.711万元。王**认为本人远远没有还清借款本息,三番五次向本人逼迫还款,甚至威胁说要到本人家里去追讨。因为向王**借款,本人妻子并非知情,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才按王**的意思向其出具了该借条,而且收到80万元后,几分钟时间
口袋妖怪 钻石转账到了王**指定的账户上,答辩了实际并未占有、使用该款项。虽然该80万元是从原告的账户上转给本人,但并不能说明本人向原告借过款。
再次,王**本人一直以放赢利为业,其通过这种无耻、卑鄙手段,获得所谓的“证据”,就是为了达到“合法”骗取钱财的目的。
三、本案存在恶意串通、虚假民事诉讼的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
本案原告与王**等人存在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主要理由是:
一是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商**出生于1995年,才二十多岁,按诉状所述其属工薪阶层,而且出借款项并非小数,因此尚不具备出借能力。初夜门
二是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诉状所述“原告与被告系通过朋友介绍结识,2022年1月19日被告因向原告提出借款80万元用于办理房产解压的短期资金周转”。此陈述属于虚假陈述,本人与原告从未与谋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联系,何来提出借款80万元?一个二十多岁的工薪族,一下了出借80万元,而且是借给一个素不相识、无任何了解的人,有背日常生活经验。
三是出借人提交的借据凭证存在伪造的痕迹,而且是一份虚假的借据,正因为如此,在本案开庭时,原告自己不敢出庭,而是委托了
浪漫的土耳其
代理人,甚至案件关联人王**也不敢出庭当庭作证,试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以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
另外,原告的代理律师明知本案原告存在虚假诉讼,却还在为其出谋策划,且庭审时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公正,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本人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本人要求支付本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原告虚假诉讼的行为,如已构成犯罪,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亦凡百科以上辩论意见,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
被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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