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素平、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陕07民终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房建军
【审理法官】房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马素平
【当事人】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马素平
【当事人-个人】马素平
【当事人-公司】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涛
【代理律所】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马素平 太原旅游攻略
【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对案涉5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形成及金额双方无异议,并非上诉人上诉所称的“没有收到钱”。
赵欣瑜老公【权责关键词】好玩网络游戏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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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可以贷款多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对案涉5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形成及金额双方无异议,并非上诉人上诉所称的“没有收到钱”。上诉人一审及上诉中主要主张的所还款8笔376480元为偿还的案涉借款本金,但不能举证证明,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涉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约定事实清楚,借款金额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黄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中国服装行业现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6元,由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4:48: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池公司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销售。为生产经营周转,被告于2020年1月9日、1月14日、5月16日、6月8日、6月20日分别向原告马素平借款90000元、75000元、80000元、90000元、20000元。被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并有财务人员签名的收据,与原告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除本案原告起诉的五笔借款外,被告向原告借款还有多笔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355000元?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3550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据”,被告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企业。公司有相应的制度,有专业的财会人员,原告虽没有提交向被告交付借款的凭证,但被告不可能在没有收到原告借款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转
款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上借款金额较小,原告通过现金交付或者与被告对先前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因此,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00元,予以支持。 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率为12%。该利息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到借款到期之日按年利率12%计息。由于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借期内的利率计算利息,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借款90000元、75000元、80000元、90000元、20000元应分别从2020年1月9日、1月14日、5月16日、6月8日、6月20日计算到2021年12月20日,利息分别为21030元、17400元、15306.67元、16560元、3600元,合计73896.67元,该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借款合同第四条第3款规定: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被告未在借款到期后30天内还款,应承担约定的违约金。由于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未超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即本案借款的违约金分别为900元、750元、800元、900元、200元,
合计3550元,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由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马素平借款355000元,支付利息73896.6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违约金3550元,合计432446.67元。2021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355000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3893元,由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二审询问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除案涉5笔借款外还有借款9笔,同样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且借款金额与案涉5笔借款不关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之间共计有14笔借款,且该14笔借款出具借条之前的利息已经付清。同时双方之间借款系按年12%计息,每年到期计算息后在形成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本息合计有时再添加本金把借款金额凑成整数。 还查明,上诉人黄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案涉偿还借款的陕南绿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亲兄弟。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
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本案争议的借条,上诉人没有收到钱。涉案的5笔借款被上诉人没有一笔借款提供转账凭证,证据不足、不完整。二、上诉人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时间和涉案的5笔借款时间对应,证明上诉人已经偿还完毕,被上诉人应依法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三、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的5笔借款均不是发生于借条上的时间,而是之前的借款利息经过本息计算后重新得出的,利滚利导致实际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综上,黄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素平、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7民终5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20。地址: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刘华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鑫,该公司工作人员。
刘宪华 陈都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刚,(马素平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乡县黄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4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由审判员房建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本案争议的借条,上诉人没有收到钱。涉案的5笔借款被上诉人没有一笔借款提供转账凭证,证据不足、不完整。二、上诉人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时间和涉案的5笔借款时间对应,证明上诉人已经偿还完毕,被上诉人应依法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三、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的5笔借款均不是发生于借条上的时间,而是之前的借款利息经过本息计算后重新得出的,利滚利导致实际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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