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案件字号】(2021)最高法民终5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刚于蒙关晓海 
【审理法官】曹刚于蒙关晓海  张翰古力娜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冯明 
【当事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冯明 
【当事人-个人】屈全大车秉玹冯明 
【当事人-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博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寅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沈宁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博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寅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沈宁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怎么游泳【代理律师】徐骏李博雅陈鲁立王寅秋沈宁李娜 
【代理律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原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 
【被告】换手机号码通知短信冯明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冯明与车某某之间是否存在4亿元借款债权债务;(二)车某某是否将对屈全大、宏盛公司的4亿元债权转让给冯明并通知屈全大和宏盛公司;(三)车秉玹在本案所提请求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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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
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冯明与车某某之间是否存在4亿元借款债权债务;(二)车某某是否将对屈全大、宏盛公司的4亿元债权转让给冯明并通知屈全大和宏盛公司;(三)车秉玹在本案所提请求应否支持。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冯明与车某某之间是否存在4亿元借款债权债务的问题    民间借贷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一般需要从当事人是否达成借款合意并实际交付出借款项两个方面审查认定。就本案而言,冯明主张车某某曾向其借款4.45亿元,借款时间从1998年开始,既有现金、汇票交付亦有银行转账,且车某某亦曾出具过借条。后来因为4亿元借款债务转给屈全大后,又由屈全大出具借条,车某某就把借条收回了。冯明就此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屈全大在本案原一审历次庭询中的陈述以及车某某前妻穆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但上述证据均既不能直接证明冯明与车某某达成借款的合意,亦不能直接证明冯明向车某某交付款项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前述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即认定冯明与车某某之间存在高达4亿元的借贷事实,依据显然不足。冯明虽称交付款项的方式既有现金、汇票交付亦有银行转账,但未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具体佐证。在缺少进一步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冯明出借车某某4亿元款项的主张,依法不予认定。    (二)关于车某某是否已将对屈全大、宏盛公司的
4亿元债权转让给冯明并通知屈全大和宏盛公司的问题    根据宏盛公司、屈全大、冯明的陈述及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302号民事判决查明,宏盛公司、屈全大于2012年3月26日、2014年3月26日向冯明出具的借条以及于2014年3月26日向冯明出具的《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书》所载债权,系由宏盛公司、屈全大承诺直接向冯明支付购买车某某煤矿所欠股权转让款4亿元以及冯明于2010年双方核算前向宏盛公司、屈全大出借的5700万元两项共计4.57亿元并计算相应利息后得出。冯明主张车某某将4亿元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的证据,主要是宏盛公司、屈全大出具前述借条和《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书》、屈全大2015年7月24日笔录中的陈述以及车某某前妻穆某证言,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车某某曾经作出将债权转让于冯明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关于车某某已经将其对屈全大及宏盛公司享有的4亿元债权转让于冯明且通知到债务人的认定,依据明显不足。    (三)关于车秉玹在本案所提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车秉玹的诉讼请求为继承车某某煤矿转让价款4亿元及相应利息的三分之一份额,即分割该4亿元转让款债权及其利息所形成的遗产。但本案并非继承纠纷,车秉玹的诉请涉及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在车某某的其他继承人未参加诉讼、车某某生前债权债务并未清理、屈全大及宏盛公司所欠4亿元股权转让款是否属于可分割的遗产范围尚未确定之前,车秉玹在本案中径行提出分割遗产份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车秉玹可
依继承关系另行解决遗产份额分割问题。    鉴于冯明、车秉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宏盛公司、屈全大上诉所称利息计付错误等其他问题,无须再予评述。    综上,宏盛公司和屈全大上诉所述部分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车秉玹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驳回车秉玹的上诉请求;    二、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车秉玹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屈全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冯明借款本金4亿元,并以4亿元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驳回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冯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204.18万元,由冯明负担。车秉玹一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8897.69元,由其自行负担。原一审案件受理费867.18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冯明负担案件受理费643.18万元,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负担案件受理费224万元及保全费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266.67元,由冯明负担204.18万元,由车秉玹负担70846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qq分组简单2022-09-22 17:38: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就冯明、宏盛公司、屈全大民间借贷相关事实,(2018)最高法民终302号民事判决查明,宏盛公司与屈全大自2002年始多次向冯明借款。2010年,经双方对账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共欠冯明借款4.57亿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宏盛公司、屈全大及冯明认可上述4.57亿元包括冯明于2010年双方核算前向宏盛公司、屈全大出借款项5700万元以及由宏盛公司、屈全大从欠付案外人车某某煤矿股权转让款中直接向冯明支付,用以抵偿车某某欠冯明债务的4亿元。2012年3月26日,双方经对账核算确认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向冯明前述借款本息合计为7.93亿元,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向冯明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据。2014年3月26日,双方再次进行核算确认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因前述借款共欠冯明本息合计13.76亿元,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向冯明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据和《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约定自2014年3月26日始,上述借款以月息1.5%计息。对于以上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二)2010年,经对账宏盛公司
与屈全大欠冯明款项4.57亿元。关于该笔款项的借条,2015年6月1日屈全大本人向法庭陈述“对方把那个条子撕了”。2012年3月26日屈全大向冯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冯明人民币柒亿玖仟叁佰万元正(793000000元)”,上有屈全大本人签字并加盖宏盛公司印章。2014年3月26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冯明人民币壹拾叁亿柒仟陆佰万元正(1376000000元)”,由屈全大本人签字。2014年3月26日,宏盛公司与屈全大向冯明出具《债权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由屈全大本人签字并加盖宏盛公司印章。    (三)案外人车某某于2014年5月去世。1.其前妻穆某陈述其与车某某1990年结婚,2010年3月30日离婚。2.车某某与前妻穆某婚生女儿车林燕、车姝瑾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我父亲车某某生前和冯明4亿元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载明,法院通知把我追加为冯明与屈全大、宏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第三人,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该案是冯明与屈全大、宏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前我父亲车某某与他们三方关于此笔4亿元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完成转移,我父亲车某某对该笔款项的权利义务自动消灭,我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显然也没有对该笔4亿元资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3.关于车秉玹与车某某的关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车秉玹诉车林燕、车姝瑾继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3民终69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认定,车某某去世前没有配偶,父母去世,车
秉玹是车某某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三个女儿车林燕、车姝瑾、车秉玹均有权继承车某某的遗产。    (四)原审庭审中,屈全大、宏盛公司提交车某某与宏盛公司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车某某将其安泰公司股权49%转让给宏盛公司,价款39000万元,加上之前转让51%股权未付转让款31000万元,共计7000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一次性支付50000万元,余款20000万元在四个月内分期支付。该协议有车某某、宏盛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屈全大的签章。屈全大、宏盛公司认可尚欠车某某煤矿股权转让款4亿元。 
>任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