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营改增;消费税;地方税主体税种;零售环节
一、营改增背景下地方财政急需新主体税种的支持
(一)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功能下降。对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而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进意味着营业税这一地方主要税收收入将受很大影响,“营改增”对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大部分上缴中央将进一步影响地方税收。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必然会相对减少地方的税收收入,增加地方税收征管的难度。因此,对未来的地方财政而言,必然迫切需要寻求一个新的可以替代传统营业税的主体税种。
(二)地方缺乏有实际影响力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来源的主体税种,伴随着“营改增”推进,营业税征税范围缩小并被增值税所替代,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日益下降,会慢慢退出地方税收范围。而除了营业税之外,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是政府税收收入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主要作用于调节居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出于其自身的地区范围差异较大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作用意义考虑,其不能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其次,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起受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政策调整,由地方税转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主要政策的制定和决策归中央所属,也使得此两大税种不能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其余的所属地方税的都是一些零星分布的小税种,其税收征管难度大,
成本高,且也都是小额税种,所以尽管看起来所属地方管理的税种很多,但是对地方财力起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却极为缺乏。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行性分析
在美国,消费税和房产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政府及社会各方力量在积极研究房产税的同时,也在从消费税所具优势及其自身特性方面思考趁此次消费税改革的契机,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目前,“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已基本达成一个普遍共识,即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
(二)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势。消费税兼具增加财政收入和引导部分商品消费的功能,改革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势条件。
2、消费税具有税收的双向调节作用。将消费税收益归地方所有,就会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将投资转向与居民消费有关的行业和领域,实现市场资源的更好配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除此之外,就需求层面而言,消费税的征收无疑可以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观念形成,促使其消费方式科学合理转变。
3、消费税能够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营业税是中国第三大税种,营业税原本全额归地
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在“营改增”全部完成之后便丧失这部分收入,加之卖地收入逐渐减少,以及债务和事权的问题,这些都给地方财政带来极大的压力。将消费税建设为地方税,税收收入调给地方,可以对冲“营改增”造成的地方减收,这些收入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在教育、养老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资建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提高其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地方消费的积极性。
三、消费税建设为地方主体税种构想改革建议
消费税改革应坚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符合国家财政需要,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完善消费税立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对于调整约束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当前消费税改革最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出台一部科学合理有效的《消费税税法》,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方向则应该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要做到有增有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改革首先要取消一些基本生产资料和已经成为
大众生活必需品的税种,比如啤酒、酒精和轮胎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生产资料;其次应将更多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消费的服务行业和消费产品纳入征收范围,比如将化学燃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金属、造纸、建材等行业以及高档娱乐场所、私人飞机、高档皮革制品等加入消费税应税品目,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进行科学合理的税率设计。消费税税率设计要根据应税商品的特点去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消费品的生活必需程度、产品的替代性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能耗来设计税率。第一,对于生活必需程度高的消费商品和服务实行高税率;对于生活必需程度低的实行低税率或者取消税率。第二,对于可替代性弱的国家严格限制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待以高税率。第三,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对人体危害程度大的产品课以高税率,例如鞭炮、焰火以及香烟等,以起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引导理性消费的目的。在此,也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按照产品的不同消费档次和价位进行分门别类的消费税率的征收,以此提升税额征收的差异性,更为合理地引导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同时也能够帮助生产者进行有序的创新研发,避免传统单一的生产模式。
(四)调整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到零售环节征收。改变征收环节,就是把原来在生产和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推到零售环节,零售环节征收类似于美国州级为主征收的销售税。这种做法优点是地方政府不会特别热衷于办企业,而是被激励去优化辖区经营环境,促成辖区购销两旺,并同时增强消费者对所消费
商品所负担税负的感知能力,促使其理性消费。从未来我国的税种征收发展趋势而言,消费税将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推行“价内税”为“价外税”的改革试点。从价税关系来看,目前大多OECD国家都采用“价外税”的计税方法,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我国的消费税从商品价格中剥离
出来,可以采取试点改革的方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让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消费税款的多少,引导其理性消费,同时进一步增加对商家缴税的制约力度,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强化对税务机关的制约。通过试点推进,总结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改正,然后逐步拓宽试点,推向全国。
主要参考文献:
[2]邓美珍.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4.5.地税税种及税率
[3]陈岩鹏,张智,马维辉,高咏梅.营改增倒逼消费税改革,消费税或调为地方税[N].华夏时报(北京),20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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