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17
【字 号】辽地税发[2009]59号
【施行日期】2009.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
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做好每月、每旬的收入预测和调度工作,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收入的分析调度,把握收入动态,科学判断税收增长趋势,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落实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对总局和省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9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向省局报告,第四季度每月向省局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省局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09年8月17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
  一、综合管理方面
  1、继续加大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力度,将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分片落实到税收管理员,把集中清理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防止边清边漏。县区局、税务所(农村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按属地管理职责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与国税、工商、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户籍信息交流、协调及情况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2、税收定期定额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增长同步推进,定额调整中要贯彻政策,严格程序和手续,保证典型调查数据真实准确,确保定额调整到位。定额调整工作中,要取得支持,加强宣传,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解释,防止人为分解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全省近期将调整娱乐业征收方式,明确娱乐场所营业税税率及营业额,各市局要预先精心组织,及早安排,立即着手准备娱乐业营业税定额调整工作。在本地规模排前十位的娱乐业纳税人定额调整应报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3、各市局要根据实际,搞好数据的综合利用,税收管理员按征期逐户分析申报数据真实性,对重点户和异常户到户核实,保证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4、县区局、税务所(农村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监管税费款项缴纳,保证申报与缴纳数据一致。省局将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实现营业税申报的“票表比对”工作。县区局对综合征管系统发出的纳税申报预警进行全面核实,保证纳税申报全面真实。
地税税种及税率
  5、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关于清理欠税费、欠税费公告和阻止出境等各项规定,高幅压缩欠税费户数和额度,欠税费额总体比年初压缩20%以上。省、市局按月在本地区媒体公告欠税费大户,按规定程序阻止欠税费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时,加大对欠税的追缴和处罚执行力度。省局将从税收管理系统后台直接获取数据,利用新闻媒体公告欠税费大户,促使欠税费企业尽快补缴税费款。要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6、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及省局规定,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执行情况,符合优惠政策要全面落实,逾期的税收优惠不得擅自宽延时限。对各地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要强化重大案件审理,提高效率。
  二、税种管理方面
  7、各地要加大“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推广力度,年底前企业应用面必须达到100%。
  8、严格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8〕38号)规定的条件进行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开发票。县区局要把好建筑业的审批关,重点审查分包工程及设备扣除项目。2009年后发生的建筑业劳务,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只允许扣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对无税务机关审批的设备价款一律不得扣除。
  9、对房地产业要及时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及时预征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0、以总机构名义进行施工的建筑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按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预征率全额预征。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必须全面清算,由于账目不健全等原因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12、针对房地产企业出现的开发项目不竣工结算且继续启动新开发项目、收入不及时结转
、财务核算不准确、长期亏损并持续经营和税费额申报缴纳不实等问题,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销售发票、建筑业发票及商品房销售预收款凭据,按规定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控管。
  13、按照省政府要求,与公安、财政部门协作,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取得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源信息。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配合下,逐区域、逐街巷、逐门点、逐租舍清查出租房屋,特别是集贸市场、交通干道、车站附近、学校周边和商业繁华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等地方各项税费。为提高工作效率,地税机关按规定委托代征,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