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刚、罗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歌手茜拉【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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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9.30  收款码怎么申请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9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爱平张才长龙蓉 
【审理法官】李爱平张才长龙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阳刚;罗有生 
【当事人】欧阳刚罗有生 
【当事人-个人】欧阳刚罗有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高露老公 个人资料【原告】欧阳刚 
【被告】罗有生 
【本院观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但无法达到欧阳刚证明目的;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据3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存在现金支付情况。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欧阳刚主张罗有生向其借款,有借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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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你是我的荣耀更新时间二审另查明,2016年2月28日欧阳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罗有生转款3万元。欧阳刚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及其母亲王某某兰银行账户向罗有生共支付借款63万元。罗有生通过转账向欧阳刚及其母亲王某某兰账户还款162700元(详见附件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多少?2.利息该如何计算,尚欠利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欧阳刚主张罗有生向其借款,有借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双方虽于2020年1月8日结算确认罗有生总欠欧阳刚人民币2202000元及利息66000元,但双方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欧阳刚向罗有生实际支付借款63万元,罗有生也仅认可转账金额为借款金额,欧阳刚抗辩通过现金及其他方式向罗有生支付了借款,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
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借款自2016年3月6日后,罗有生向欧阳刚出借的借条均无对应转账凭证印证,欧阳刚主张其后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均为现金支付与常理不符,且二审期间,欧阳刚对其主张的现金支付地点、时间等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欧阳刚主张代罗有生向第三人支付借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本案现有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63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2,即利息尚欠多少的问题。欧阳刚、罗有生均认可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息自月息2分、2.5分、3分不等,鉴于罗有生就本案借款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可案涉借款利息2分。截止2020年1月8日,案涉借款产生利息731242.67元(详见附件1),核减罗有生已支付利息162700元,罗有生尚欠欧阳刚利息568542.67元(731242.67元-162700元),本息合计1198542.67元。一审对欧阳刚的利息计算不当,欧阳刚一审诉请金额系将利息计入本金,并非对利息的放弃,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欧阳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2020)赣08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    二、罗有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欧阳刚借款本息1198542.67元;    三、驳回欧阳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8元,合计44162元,由欧阳刚负担21162元,罗有生负担2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4:38: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阳刚、罗有生原系同事关系,从2014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8日,罗有生陆续向欧阳刚借款,期间罗有生共出具33张借条,2020年1月8日,欧阳刚出具一张汇总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欧阳刚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元整(¥:64500.00元),计息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截止2020年元月8日止,总欠欧阳刚人民币贰佰贰拾万贰仟元整(¥:2202000.00元),计息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以上借款中,欧阳刚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其母亲王某某兰银行账户以及欧阳刚于2018年7月2日通过转账给罗有生2000元,共计给付欧阳刚600000元。2014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6日,罗有生共向王某某兰账户转账支付利息57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欧阳刚主张罗有生向其借今年中考时间
款,有借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欧阳刚主张罗有生向其借款2202000元,虽有罗有生出具的33张借条,但其中有转账凭证印证的仅有600000元,且罗有生亦不认可无转账凭证的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欧阳刚主张的借款金额较大,结合欧阳刚、罗有生发生借贷关系的前期交易方式多为银行转账,庭审中欧阳刚亦承认部分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实为利息,故欧阳刚所称没有转账凭证的其他借款本金均是通过现金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欧阳刚要求罗有生归还借款本金2202000元的诉请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院仅确认借款本金为600000元。关于利息,罗有生自认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罗有生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6日仅支付利息57200元,截至起诉时还应支付的利息超过66000元,欧阳刚仅要求罗有生支付利息66000元,予以照准。关于罗有生转至王某某兰账户内的利息57200元,该院认为,王某某兰系欧阳刚母亲,欧阳刚自认通过王某某兰账户转给罗有生的款项均系欧阳刚的出借款,且未提供王某某兰与罗有生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证据,故对罗有生转给王某某兰的利息57200元均认定系罗有生支付给欧阳刚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有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欧阳刚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共计666000元;二、驳回欧阳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4元,由欧阳刚负担17600元,由罗有生负担7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