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1.31
【字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1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四条 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
地税税种及税率  第五条 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它工程作业业务;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三联,210*139.7㎜),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三)款之外地税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娱乐业、广告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或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从事设施设备租赁、直销代理、保险营销等劳务使用发票量极少、单笔金额较大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对经营期限短、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临时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担保手续后,申请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后,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七条 接受劳务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集中:
  (一)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单笔劳务额度小(在2万元以下)、持续时间长;
  (二)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