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分家背景与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地税税种及税率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与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
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1.5%,而我国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分割,现在的征收成本在3%—3.5%,甚至有过4.5%的时候。
(四)国地税分设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的一个税种计征时出现错误,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税种计算的正确性。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国税人员不很清楚地税业务,地税人员也不很清楚国税业务,所以,在各自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越位”或“不到位”的情况。
中国现行税制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地将其分开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矛盾产生以后,国、地税机构都可能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正确贯彻
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机构合并,税务机关可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更有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将有所增强。国、地税机构合并,不会影响中央的税收收入,中央始终可以占据主导地位。
讨论多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终于以试点的方式取得进展。增值税扩围试点将首先在XX的交通运输业进行. 之所以首先在XX试点是因为XX财税系统机构设置上的优势。XX作为财政特区,国税、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等机构改革问题。而XX的试点经验如果在全国推广,国地税合并很可能是以后机构改革的方向。试点政策出台前,地方政府担心的因中央和地方分成因素造成的减收因素也得以解决,按照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XX市是中国目前惟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XX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效率。现实的情况是,XX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XX每年上缴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分税制在XX显得没有必要。
事实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方案设定解决,更深层的体制问题则不是那么好解决。记者也曾从国税总局人士处了解到,有关增值税扩围,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一开始就是既定的原则。
体制的问题则没有这么容易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共享税和营业税,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改革后如果营业税全部取消,显示增值税扩围,则地税系统将失去最大税种的征管权限。
对此,甚至有地税系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将失去地税系统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了涉与央、地税收分成,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机构改革问题。增值税扩围后,机构如何设置、征管权限如何分配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则是,即便增值税扩围改革在XX取得进展,其它地区也很难推广XX的经验。于是,机构改革成为增值税扩围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则表示,据他了解,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应该已经是既定的改革目标。以后税务部门将更侧重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
林志平是一个在税务机关服务了近四十年的老税务。对于新一轮税改的说法他表示“有一种预感”。他认为,1994年的第一轮税改政策运行8年后,形势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在千方百计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一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这些情况让税改有了必要。
从近几年来看,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日益吃紧。一些税收政策开始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20XX97%必须归中央财政。20XX98%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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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央也开始要求以20XX为基数,20XX实施增量共享。
显然,地税的份额正在一步步地被国税所侵蚀。中国人民大学的钱晟教授认为,税制是否进行新一轮变革,关键是看能不能满足提供公共项目的需要。“下一轮如果进行改革,它的尺度就是应该尽可能减少摩擦成本,并最大吸收第一轮改革的优势。但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一)建立便于操作的税收分成体系。
机构分设前,中央税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在国税系统,其他纯地方税税种由地税系统管理,另有一些是按照行业和经济类型划分征管权。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更多的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导致中央分成范围的不断扩大、分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如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先后调整为80∶20,88∶12,93∶7,94∶6,直到现在的中央97%,地方3%;从20XX1月1日开始,又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XX1月1日起又调整为六四分成,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划归了国税系统管理,并且成为纯中央收入。
(二)分设十一年,地方税种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
(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四)XX模式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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