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第一章 税法总论
教学目标:
1.掌握税收的概念,理解税收的职能,了解税收的产生;
2.掌握税法的概念,熟悉税收法规关系,了解税法的作用。
3.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并能分析运用;
4.了解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5.掌握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明确目前开征的税种以及税法的分类;
教学重点:   
地税税种及税率1.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税法的分类。
教学难点:
税法的分类
教学场所及教具: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一节习题训练
课外:了解当地税收情况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同学们谈谈对税收最早的了解引入
一、税收的性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
2.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来实现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1.税收产生的条件
一般认为,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
(1)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2)私有财产制的存在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同税收的产生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2.我国税收发展的历程
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初税亩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这是历史上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也是我国农业税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的职能
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征税人(政府)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即国家有关征税的法律。
前面所说的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是法学的概念,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征税对象,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四)税目
税目是税法中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
(五)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有以下三种形式: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具体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八)纳税地点
与纳税环节密切相关的是纳税地点,它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3种形式。
(十)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税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方式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
4.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5.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
六、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全国共设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9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其他5个税种(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
第三次是1973年的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7个税种,取消了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新增了工商税(将原来的盐税名义上并入工商税,实际上仍然按原来的办法征收)、集市交易税;其他5个税种不变。
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32个税种(即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32种);其他5个税种(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性和结构性的重大改革,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就是现行的税收制度。
七、税法的分类
(一)以税法内容和职能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其基本内容和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种。
税收基本法是规定税收性质、立法、种类、体制和税务机构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
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其所规定的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法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五种。
流转税法是规定对货物流转额和劳务收入额征税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一类税收。
所得税法是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获取各种所得或利润额征税的法律规范。
资源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利用各种资源所获得收入征税的法律规范。
财产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的法律规范。
行为目的税法是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及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
(三)以税收管辖权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三种。
(四)以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种。
八、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的构成
1994年我国通过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在主体上形成了我国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连同其他税种,共有26种税,近20年来,又多次作了调整,目前开征的共有18个税种,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由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我国现行税种
序号
税    种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备注
1
增值税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
消费税
含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3
营业税
铁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地方固定收入
4
关税
5
企业所得税
从2002年起铁道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6
个人所得税
从2002年开始调整为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7
房产税
8
契税
9
车船税
2007年1月1日起由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车船税法
10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成,97%归中央,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11
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地方收入
12
耕地占用税
13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
14
资源税
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
16
土地增值税
17
烟叶税
2006年4月1日起开征。
18
船舶吨税
仅对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税
注:表中“"表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