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进出口贸易流程屈云华郭林慧李晓伟 
【审理法官】屈云华郭林慧李晓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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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田卫华李斐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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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司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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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魏晨新专辑【原告】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田卫华;李斐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梦幻西游转区【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2、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保证书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捏造,内容是否虚假。3、本案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之间的债务,原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关于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
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系被上诉人田卫华与李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斐出借给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款项属另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房屋以物抵债问题,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而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条件,原审程序不当。上诉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程序存在瑕疵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保证书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捏造,内容是否虚假问题,根据本案被上诉人田卫华向法庭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田卫华确有向李斐支付款项的行为,双方算账后,由李斐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对此双方认可,应当予以认定。上诉人上诉称还款保证书二被上诉人系捏造,内容虚假,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上诉人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之间的债务,原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根据二被上诉人的身份和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镇平分公司的关系,可以认定二被上诉人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是经一审调查,本案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公司之间没有联系,上诉人也未提供本案借款由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或者镇
平分公司实际使用的任何证据,所以上诉人认为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公司内部之间的债务,原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5: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2013年至2014年李斐因经商需要向田卫华借款,截止2015年3月3日仍下欠田卫华本息合计266万元。(2015)镇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李斐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偿还原告田卫华266万元。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被告负担。    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田卫华。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
25日,法定代表人李斐。经营范围为企业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李斐、田卫华、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诉案件多笔。自2015年开始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案件10余起。李斐起诉郝宜珊10笔550万元。    田卫华向李斐转账265万元的事实为:1、田卫华通过余小珂向李斐转账110万元,分别为:2013年7月9日60万元,2013年10月8日50万元;2、田卫华直接向李斐转账145万元,分别为:2013年10月16日10万元,2013年11月18日40万元,2014年12月29日95万元;3、2013年6月18日田卫华向李斐指定的王瑜璞转账10万元。    李斐向田卫华转款97.6971万元事实:2013年4月3日4万元,2013年9月4日2.1798万元,2013年10月8日1.2240万元,2013年11月1日2.8533万元,2013年11月15日50万元,2014年1月2日李3.64万元,2014年4月21日3.8万元,2014年11月20日30万元。    2015年3月3日,田卫华、李斐经算账,李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内容为“保证人李斐于2013年至2015年借田卫华266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陆万元整)(合利息)”。保证人在贰各月内一次性偿还,并提交位于内乡县郦都大道与湍河西路交叉口所认购的三套房产价值1297180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作为抵押担保,现有担保人许磊、冯雪洁、李冰、王瑜璞自愿以位于内乡县郦都大道与湍河西路交叉口所认购的各一套共价值1782789元(大写:壹佰柒
拾捌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整)房产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担保期为贰个月。保证人李斐到期未与偿还,由本保证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保证人李斐担保人:冯雪洁(李斐代)李冰王瑜璞许磊”。 
【二审上诉人诉称】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0)豫1324民再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撤销一审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且因涉嫌虚假诉讼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2.本案上诉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系程序严重瑕疵。上诉人是在二被上诉人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参与该案诉讼。在此期间发现二被上诉人系同一融资放贷公司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二人以个人或分公司参与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二人现企图转嫁非法吸收资金危机变相侵占上诉人公司资产,上诉人就该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二、一审认定基本事实《还款保证书》是捏造的,内容虚假。1.《还款保证书》上所谓“抵押担保房产”系捏造,一审法院对其属性没有查清,其中房产表现形式为“认购协议”,但其真实性质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借款合同的非典型担保,另外四担保人是否真实自愿都没有查清。2.《还款保证书》债权数额错误。根据法庭认定事实,田卫华向李斐转款265万元,李斐向田卫华转回97.6971万元,二者相差167.3029万元,并非还款计划
书中的266万元债权,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他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应视为他们虚假陈述。且双方对“借条”在本案多次审理中存在不同说法,一审法院不顾具有放贷业务关系双方“陈述一致”与前述有矛盾而草率作出判决。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审理重点是借款原始凭证和资金流水,因《还款计划书》形成时田卫华负责镇平分公司还未注销,与李斐负责公司仍属于同一法人,金诺公司依然存在,其资金往来实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资金化转系公司内部之间债务,应依据公司法进行结算,不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错误。另外,从田卫华农信社银行流水可以看出,田卫华存在职业放贷行为;从李斐个人账户流转大量资金并结合查询到的判决书来看,可以推断李斐也在进行放贷业务,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