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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的通知
【标 签】残疾孤老烈属,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发文日期】1995-01-01地税税种及税率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主送:略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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