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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
【标    签】残疾孤老烈属,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发文日期】1995-01-01地税税种及税率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主送: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