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风险自查指引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开展自查工作,现针对建筑业主要税种提供自查指引,以供参考。自查期间,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不局限于本指引中所列内容,应涵盖你单位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全部税种,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扣缴税款的情况。
(四)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按规定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确认为营业税应税收入。
2.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4.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是否存在未结转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按规定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是否存在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存在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地税税种及税率6.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
1)有无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的情况。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9.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10.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城建税及附加
1、是否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涉及出口免抵退税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查补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参照营业税的自查内容)。
2、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对于企业分回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4、营业外收入(例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拆迁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5、是否存在将货物、财产、劳务(如生产的产品等)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按规定计算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情况。
6、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日期。
8、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的情况。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或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情况。
4、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5、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例如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以前年度应列支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9、是否存在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0、是否存在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1、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
(1)是否存在将超过或不属于本期贷款利息和罚息计入本期费用进行列支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利息支出重复计算或将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直接税前扣除的情况;
(3)是否存在列支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利息支出的情况。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在部分或全部收回后,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3、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6、是否有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等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方面
1、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2、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出比例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是否存在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的情况。
4、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四)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是否存在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的情况。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3、是否存在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的情况。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如收取工程款是否全部开具建筑业发票,有无用白条或收据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建筑业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承接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款是否一致。   
5、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四、个人所得税
(一)通用事项:
1、给员工的实物、货币和其它形式的福利是否全额并入工资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非雇员个人的支付项目如利息、租金、设计费、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股东的分红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4、同一个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算法是否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的情况。
5、对在本单位兼职的个人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7、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9、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