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 号】沪国税征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4〕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本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每个征期内,各分局应在加强税款征收和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税款催缴管理,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为指引,努力提升催报、催缴质效(本通知所称的税款催缴适用于征期内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种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和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款除外)。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税款催缴工作落实到位。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流程和文书式样,协同各部门推进税款催缴管理,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告送达各类文书在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
规划核算科(处)负责做好财税库银横向协调管理,及时做好税款入库统计;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提醒服务;信息技术科(处)(风控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税款数据的维护管理,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并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各管理所负责《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的汇总制作和送达,并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办税服务厅负责做好重打税单等窗口服务工作。
  三、每个征期的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内,市局征管科技处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当期未入库信息,通过市局办公室的短信平台、纳税服务处的税企互动平台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四、每个征期的下一个自然月的第2个工作日内,市局征管科技处下发上期未及时足额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数据,分局信息技术科(处)应及时下载数据,并送征收管理科(处)。
  五、每个征期的下一个自然月的第5个工作日内,对上期未及时足额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分局必须通过公告形式(格式见附件)向其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
,同时附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限期缴纳税种、金额、限缴日期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六、公告文书制作中,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国税格式,营业税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地税格式,《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七、公告发布的方式可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屏、各税务分局网站等。
  八、本通知事项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   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_____________等_____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 国税限缴二【 】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   区国家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
国税限缴二【 】 号
_____________等_____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年 月 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上海市  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第  税务所
年  月  日
  限期缴纳单位明细清单
序号
税务登记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税种
金额
限缴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地税税种及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