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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71号
【发文日期】2009-02-13
【实施时间】2009-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地税税种及税率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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