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宏李云迪恋情铁证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战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1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25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耿斌季伟伟刘雯 
【审理法官】严耿斌季伟伟刘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郑战争;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郑战争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战争 
【当事人-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刘恺威整容了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世界八大奇迹图片【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郑战争;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在于涉案《垫付宝领用合约》、《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及《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垫富宝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对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进行投资;柴油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再查明,垫富宝公司在同时期向相关法院以不同的《垫付宝领用合约》等为依据分别向李某、苗某、房某、王某等不同的借款人及担保人智见公司提起多个民事诉讼,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讨垫付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涉案《垫付宝领用合约》、《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及《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的法律效力。首先,从本案三方签署的上述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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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看,涵盖了以下法律关系,现具体分述如下:    其一,《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项下郑战争与智见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从一审诉讼情况来看,郑战争称其系作为智见公司的员工,应智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帮助其在贷款公司“刷单",而垫富宝公司、智见公司在一审中均未能提供郑战争与智见公司存在所谓卡车买卖合同的任何证据,故应认定郑战争与智见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车辆的真实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案中郑战争与智见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系伪装行为,应属无效。    其二,《垫付宝领用合约》及《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项下郑战争与垫富宝公司之间的垫付车款关系。垫富宝公司据此主张其为郑战争垫付车款,双方构成借贷关系,郑战争予以否认。如前所述,郑战争与智见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系虚假意思表示,故郑战争亦不存在向垫富宝公司借款以垫付车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鉴于垫富宝公司与郑战争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亦应认定为无效。    其三,《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及《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项下垫富宝公司与智见公司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基于郑战争与智见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以及郑战争与垫富宝公司之间的垫付车款关系均系虚假意思表示,故《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及《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项下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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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公司与智见公司之间就垫富宝公司为郑战争垫付车款所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亦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亦应认定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关于垫富宝公司与智见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本院综合涉案《垫付宝领用合约》、《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及《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的内容、系争款项的走向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垫富宝公司与智见公司存在借贷的真实合意且系争款项亦已实际支付给智见公司。然垫富宝公司作为出借主体,依据其经营范围,其并未依法取得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放贷业务,同时就其出借行为而言,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垫富宝公司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垫付宝平台以账户额度划转的方式,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据此,垫富宝公司已构成职业放贷人从事非法放贷行为,故在本案中垫富宝公司与智见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以上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分析,垫富宝公司主张的其与郑战争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其与智见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均属无效。同时,垫富宝公司与智见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依法亦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一审法院判令智见公司将尚欠借款本金返还给垫富宝公司,并按照银行同期
存款利率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垫富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孟雪个人资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6: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垫富宝公司与郑战争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如下:垫付宝会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垫富宝公司为其开通垫付宝账户,取得会员识别码和垫付宝账号,会员正确输入账号及其自行设定的登录密码,即可登录垫付宝账户。会员与垫富宝公司签订本合约及相关文件,并提供符合垫富宝公司要求的授信资料后,即可享受垫富宝公司提供的垫付宝服务。垫富宝公司所提供的垫付宝服务是指,垫富宝公司为垫付宝会员提供的,在垫付宝会员之间通过指定网络平台达成交易时,垫富宝公司通过将用
户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划转至商户垫付宝账户的方式,完成替用户向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无需再向商户支付价款,即可取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用户使用的是信用额度,垫富宝公司通过信用额度的划转替用户垫付消费款后,用户应在还款日前向垫富宝公司偿还等额人民币,如用户使用的是现金额度,等同于其支付了自己所有的等额人民币。郑战争在发生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了垫付宝各子账户的信用额度,即构成对垫富宝公司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须承担向垫富宝公司的还款责任。    垫富宝公司和郑战争、智见公司同时签订《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郑战争向智见公司购买卡车,若智见公司是卡车经销商,经营车辆须挂牌登记在智见公司、郑战争及其他第三方企业名下,若智见公司不是经销商,经营车辆须挂牌登记在智见公司名下。郑战争使用垫付宝分期账户额度在智见公司处购车,垫富宝公司替郑战争向智见公司垫付车款,郑战争按月分期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购车款,智见公司须为郑战争如期归还购车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智见公司在1号车网上以卡车分期的方式销售给郑战争,郑战争使用其垫付宝账户完成支付后,即代表郑战争同意由垫富宝公司为其向智见公司进行了垫付,郑战争已对垫富宝公司形成分期应付账款,垫富宝公司须按照《垫付宝领用合约》履行还款责任,垫付金额以实际分期订单支付的金额为准。三方均在《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上签字或盖
章。    智见公司在《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上盖章,明确垫富宝公司替郑战争垫付款项后,郑战争负有向垫富宝公司按时还款的义务,智见公司自愿就郑战争向垫富宝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金额为13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郑战争的垫付宝网页基本信息截图显示:会员:郑战争,手机号:xxx某某某某,注册时间:2019年1月16日12:56:48垫付宝卡号: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单日为每月17日,系统状态为冻结。郑战争的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1月19日,在智见公司消费80000元,备注为1号车城分期付款。一审庭审中,垫富宝公司自述郑战争归还了33688.40元,目前尚欠46311.60元。    一审审理中,郑战争提供了一份《关于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事件的联名请求》,载明:包括郑战争在内的10余人受到智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兴欺骗,系陈茂兴请求借用该10余人的身份证帮助他在贷款公司“刷单"。郑战争还提供了一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案件均涉及智见公司,谈话对象均为在《垫付宝领用合约》上签字的自然人,其中一个系智见公司员工,另一个自称只是与智见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两人均表述既未收到垫付宝公司所垫付的款项,也没有从智见公司处取得车辆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仅依智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兴的请求在《垫付宝领用合约》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