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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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静邓亚玲彭安明 
【审理法官】唐静邓亚玲彭安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刘欣桐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琼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咸肉的腌制方法【代理律师/律所】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刘欣桐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琼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日彪刘欣桐吴琼 
【代理律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九九重阳节诗句黄晓嵘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强制执行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催告撤销质证新证据自认实际履行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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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父亲节是什么时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中,黄晓嵘提交(2019)深国仲裁3882号裁决书,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也已经确认,被上诉人黄晓嵘向上诉人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3600万元为借款。好年璟公司质证称,对该裁决书真实性认可,但是该裁决书对3600万元的具体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认定。黄晓嵘称:该裁决书第21、23、24页均对3600万元为借款予以了认定,因此,仲裁庭已对3600万元的性质作出了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晓嵘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019)深国仲裁3882号裁决书是黄晓嵘就《股权投资协议》争议事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3600万元是否系借款不属于该仲裁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不能依据该仲裁书确定本案3600万元为借款。  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36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黄晓嵘与好年璟公司就该3600万元的事项,并无书面协议约定,故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3600万元的性质。本案中,黄晓嵘分多次将3600万元转账给好年璟公司时,均备注为借款;好年璟公司明细账将上述款项列为黄晓嵘借款和应付款,而非资本公积金;好年璟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黄晓嵘转账后有将电子回单发给陈丽华,陈丽华未提出异议,且在黄晓嵘与陈丽华的聊天中,陈丽华也明确认可3600万元为借款。
上述情况表明,黄晓嵘是以借款而非投资款的形式转账给好年璟公司,好年璟公司在经营中是将上述款项作为借款处理,陈丽华知晓并认可黄晓嵘以借款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好年璟公司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黄晓嵘上述款项系投资款,在双方因《股权投资协议》发生争议,黄晓嵘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3882号裁决书中,亦未认定上述款项为投资款。因此,应当认定黄晓嵘、好年璟公司就上述款项以借款方式转入好年璟公司已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巳实际成立借款合同关系,黄晓嵘要求好年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原审认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黄晓嵘可催告好年璟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黄晓嵘于2019年6月5日向好年璟公司邮寄一份《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暨借款清偿通知函》,要求好年璟公司偿还3600万元借款,好年璟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已签收,好年璟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合理期限为30天,好年璟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返还借款,应自2019年7月6日起向黄晓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黄晓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上述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好年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11:07 
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12563号
(2020)粤03民终12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嵘。
工作座右铭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桐,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好年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年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晓嵘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年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黄晓嵘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晓嵘承担。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一)黄晓嵘与好年璟公司、陈丽华于2018年12月16日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协议第2.1条约定,黄晓嵘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式投资8000万元,并取得好年璟公司80%股权。2、协议第2.2.1条约定,黄晓嵘以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600万股权溢价款,受让取得案外人梁伟竞在好年璟公司的30%股权,同时黄晓嵘以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2100万元股权溢价款,受让取得案外人陈丽华在好年璟公司的30%股权。3、协议第2.2.1条、第2.2.3条、
第3.1条、第3.2条约定,黄晓嵘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陈丽华及公司的全部投资款为5150元(该笔投资款包含支付给陈丽华的15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支付给好年璟公司的5000万元投资款)。4、协议第2.2.3条约定,好年璟公司增资完成后,黄晓嵘持有好年璟公司80%股权,陈丽华持有好年璟公司20股权。(二)各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如下:1、黄晓嵘向好年璟公司原股东梁伟竞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600万股权溢价款,取得了梁伟竞持有的好年璟公司30%股权,并于2018年12月24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黄晓嵘向好年璟公司股东陈丽华支付了150万股权转让款,受让取得了陈丽华持有的好年璟公司30%股权,并于2018年12月24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3、黄晓嵘担任好年璟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各项实际运营,此外黄晓嵘管理团队的人员自2018年12月-2019年3月期间陆续全面入驻公司,担任好年璟公司各个核心部门一把手,全面接管了好年璟公司的实际运营。4、黄晓嵘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陆续向好年璟公司共支付了投资款3600万元,目前尚欠投资款1400万元未支付。综上所述,黄晓嵘与好年璟公司、好年璟公司的原股东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各方之间形成的是投资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协议约定黄晓嵘应当向好年璟公司支付投资款500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好年璟公司与黄晓嵘之间形成借款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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